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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检说法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要不得! 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近日,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黄某、杨某涉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其中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黄某、杨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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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朱艳平
编辑:刘泳春
责编:唐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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