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两周年:分享4个故事,感受它的力量
2020年5月28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号召和引领下,既当贯彻落实民法典的“排头兵”——在监督办案中积极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能动履职、精准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当宣传普及民法典的“主力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也让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更加深入人心,实现履职、普法双丰收。
检察监督
让苗圃商看到希望
借款4万元,到手只有3万元,仅利息就支付了7万余元,可还是因为无法继续还款被起诉……苗圃商程某深陷高利贷陷阱无法自拔,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查明真相后依法监督法院再审,让程某看到了希望。
2016年,经营苗圃生意的程某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通过营销电话同武汉市的一家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先后两次向该公司负责人高某借款合计4万元,并约定了每月5%至6%的高额利息。此后,程某以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每月向高某的银行账户偿还利息。2019年9月,程某的生意未见多大起色,但其给高某的利息就支付了7.56万元。
后因程某无力继续偿还高额利息,高某便指使公司员工王某到法院起诉程某,要求其偿还4万元借款。虽然程某根本不认识王某,也未找他借过钱,但王某向法院提交的程某签过字的借条上,却白纸黑字地写着“‘出借人’王某,借款本金4万元”。程某无奈,与王某达成了继续偿还2万元的调解协议。
拿到调解书后,程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儿:自己明明只借了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已经还了7万余元,为什么还要继续还2万元?而且自己是向高某借的钱,债权人怎么突然变成了素不相识的王某?带着一系列的疑问,程某来到硚口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闫君剑全面审查该案卷宗,认为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在调取了双方往来的全部银行流水凭证、相关书证、询问笔录,会见了双方当事人后,闫君剑查明了事实真相——
原来,程某签署的借条和收条上,出借人、利息、纠纷管辖法院等处均为空白。起诉前,高某授意王某在借条和收条的“出借人”处填写王某的名字,以此作为主要证据起诉程某,并在庭审中故意隐瞒借款实情。同时,闫君剑还了解到,程某借款4万元,实际到手3万余元,差额部分被高某以“利息”“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即为“砍头息”,借款利率远超法律规定范围。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闫君剑认为,该案原告王某与他人合谋,隐瞒事实真相,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妄图通过诉讼途径获取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进而实现追讨高利贷的非法目的,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严重损害了被告程某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公正。
鉴于此,硚口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作出的调解书确有错误,对该案裁定再审。2022年5月13日,硚口区法院开庭再审此案。
“感谢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让我看到了希望!”再审庭审时,程某激动地表示。
依法抗诉
监督撤销莫名的“夫妻债”
“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就要还这笔冤枉钱了。”近日,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后,周某激动地对湖南省邵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2020年6月,周某突然收到法院起诉状,要她偿还前夫何某生前债务。原来,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何某陆续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何某去世后,莫某向邵阳县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何某的前妻周某偿还。
2020年9月,法院支持了莫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偿还莫某30余万元。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于2021年4月向邵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我和何某已经离婚两年,这30余万元借款我听都没听过,更没有用过,这莫名的‘夫妻债’我可不背。”周某对检察官说。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调取相关证据,发现何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莫某借款30余万元的事实存在,但何某出具的借条中均没有周某的签名。同时,何某、周某均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借款30余万元已超过二人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范围。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债”问题予以明确。
邵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在债权人莫某没有举证证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认定30余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周某承担偿还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此,邵阳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请邵阳市检察院依法抗诉。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抗诉后,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2022年3月21日,邵阳县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支持起诉
为九旬老人解决赡养难题
因几名子女无法就赡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94岁高龄的张某为自己的养老问题伤透了脑筋。张某向湖北省保康县检察院提出申请后,该院决定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为张某解决赡养难题。近日,该院承办检察官来到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在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的同时,与该县法院、司法所等多部门合作,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参加庭审的群众宣传和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使民法典真正走入百姓生活。
家住保康县黄堡镇大屋场村的张某与老伴育有三女一子。老伴病逝后,张某一直跟小儿子生活。2021年,小儿子因患胆管结石等多种疾病,不仅花光了积蓄,还背负了债务。于是,小儿子提出和3个姐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但几名子女对于赡养父亲的具体方式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张某陷入了无人赡养的困境。无奈之下,张某决定起诉4名子女,并向保康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该案后,保康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无独立生活能力需专人照料,而4名子女既不愿分担送张某进养老院的费用,也无法就具体的赡养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推来推去,导致张某的养老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赡养纠纷在当地农村屡见不鲜,如何既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又向当地百姓普及法定的赡养义务呢?该院决定支持起诉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商定通过“巡回法庭进乡村”的方式借该案来一场普法教育。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联系当地司法所、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共同向张某的子女们讲解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指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会严重伤害亲情,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经过释法说理,4名子女同意履行部分赡养义务,但与张某的实际诉求仍有差距。
2022年4月,保康县法院巡回法庭在黄堡镇大屋场村村委会如期开庭,近30名村民代表到场旁听。承办检察官参与庭审并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阐明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指出4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属违法行为。通过现场开庭,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考量下,4名子女的态度有所转变。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子女们围绕具体的赡养方式等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以3个月为周期,4人轮流赡养。
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还就群众咨询的房屋所有权、彩礼返还、劳务纠纷、执行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引导群众认真学习民法典,不断提升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律意识,受到了群众欢迎。
再审检察建议
追回13万余元养老钱
“银行卡里13万余元养老钱终于‘还’回来了!”近日,收到法院返还的执行款后,年近七旬的监督申请人徐某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
2020年1月,家住清江浦区的徐某在银行存取现金时,忽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13万余元养老钱不翼而飞,该账户还显示“异常”。经与银行核实,徐某被告知该账户因牵扯一起民事执行案件,里面的13万余元被法院扣划。徐某静下心好好回忆了一番,这才想起来自己此前的确经历过一场“官司”。
那是2018年12月,徐某的儿子刘某因需要资金支付工人工资,便向他人借款15万元,相关款项被打进了刘某以徐某名义开办的一张银行卡中。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3月,该笔借款到期后尚未偿还,刘某便突发心脏病离世。同年5月,出借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刘某的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对刘某的财务情况不熟悉,徐某等亲属明确表示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并签订了相关书面承诺。徐某本以为放弃了遗产继承就没事了,没想到出借人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将其名下另一张银行卡冻结,后将卡里的13万余元存款执行扣划。
法院为何要扣划自己的养老钱?徐某怎么也想不明白。2020年10月,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徐某依法向清江浦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收到徐某的申诉材料后,清江浦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从法院调取了案件的全部卷宗。
经过仔细审查,检察官发现,该案在一审过程中,出借人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其中就包括了徐某名下那张存有13万余元的银行卡,并对此申请了财产保全。徐某由于年事已高,当时又刚经历丧子之痛,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以为法院要冻结的是由儿子刘某控制的那张打入了借款的银行卡,所以作出了错误的事实自认,致使其名下那张银行卡内的13万余元被法院误认为是刘某的遗产而作出判决并最终予以执行扣划。
调查中,检察官还发现,徐某因之前自有房屋拆迁和所购门面房出租等,拥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来源,每过一段时间都会将自己的部分收入存入被法院冻结的那张银行卡中,而且存取款都是以现金方式,符合老年人的习惯。有大量证据可以证明,该银行卡中的钱款是徐某的个人财产。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专程前往银行,对相关账户的交易明细进行了比对。检察官同步调取了那张打入借款的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证实了存入借款的银行卡虽然在徐某的名下,但一直由刘某自行保管;两张银行卡尽管都以徐某的名义开办,但两个账户之间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原继承法和民法典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债务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被法院执行扣划的13万余元系徐某的个人财产,并非刘某的遗产。徐某之前已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因此对刘某的债务依法不负清偿责任。法院对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执行扣划用以偿还刘某的生前债务,于法无据。
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认定的事实和新发现的证据,2021年3月,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3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对该案依法再审后,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徐某不负清偿责任。4月13日,13万余元执行款被顺利返还至徐某的银行账户。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刘泳春
责编:刘影丽
投稿邮箱:fazhiwangqy@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