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付立庆教授分享《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
2020年11月10日下午,法学院“新作分享沙龙”第十六期活动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举办。本期新作沙龙活动分享的新书是付立庆教授的《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方明编辑,法学院冯军教授、杜焕芳教授、陈璇教授、李立众副教授,以及其他慕名而来的同学们参与了本次活动。
主持人谢望原教授首先对作者付立庆教授以及与会的各位嘉宾一一作了介绍。付立庆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随后,付立庆教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进行了介绍。《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一书是在思考“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刑法的谦抑性如何理解”等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这种问题意识下创作出来的。
随后付立庆教授对这本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讲解。付立庆教授提到,我国原本是“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罚”的三级制裁体系,但是劳动教养制度于2013年被废除,制裁体系由原来的三级变成“行政处罚—刑罚”的两级制裁体系,随之面临的是原本由劳动教养制度规制的行为应该如何解决,有三种解决方案可以选择:单纯的行政化处理、单纯的刑法化处理、行政化和形式化双重处理,其中最恰当的方式是将这些问题分流化处理,其中较为严重的情形予以刑法化处理,较轻的情形则予以行政化处理。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可谓是给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此外,从刑法理论发展与社会情势变化的关联来看,伴随着现代社会的风险提升,刑法通过提前介入以便有效防控风险的预防性特征逐呈现,适度犯罪化成为趋势,积极主义刑法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随后付立庆教授谈到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实体操作——适度刑法化的判断标准,判断立法上的犯罪化是否适度“需要从刑事政策上宏观把握,需要在刑法独立性思想的支配之下考察刑法介入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判断司法上的犯罪化“适度”与否,则需要落实到阶层式犯罪成立体系各个阶层的具体解释中。在谈及司法层面的犯罪适度化时,付立庆教授强调,要在肯定法秩序统一性的大前提下,强调刑法在判断对象和判断标准上的相对独立性,不是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而是倡导“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优化”。
接下来,付立庆教授又分别谈到积极主义刑法观在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刑法立法方面主要是观念平衡、刑法用语的明确性和概括性以及刑事立法的双轨制,刑事司法方面主要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法解释的限度——明显突兀感说,能够使一般人产生明显突兀感属于类推适用,不会使一般人感觉明显突兀的则属于扩大解释。
紧接着,付立庆教授又谈到虽然主张积极主义刑法观,但是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大犯罪范围,要对积极主义刑法观进行必要的节制。付立庆教授以抽象危险犯为例,讲述到单纯符合法条本身的字面规定并不必然构成犯罪,抽象危险犯的场合,可以反证不存在危险而否定犯罪。在主张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同时,也要对轻罪进行宽缓处理,要坚持适用罪刑均衡原则;此外,付立庆教授谈到以刑制罪的观念:在符合何种构成要件不甚清晰的疑难案件之中,在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前提下,要从量刑的妥当性基点出发,反过来考虑与裁量的相对妥当的刑罚相适应的构成要件是哪个,从而考虑该定什么罪。这有助于克服法律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的束缚,更好发挥刑事政策对刑法适用的指导,实现司法个案处理的公正。
最后,付立庆教授对本书的研究结论进行了介绍。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等,本质上是一个刑事政策选择问题,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语境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背景下,我国刑法介入社会生活应该更积极、主动一些,从而主张积极主义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既有别于泛刑主义、家长主义,也不同于常识刑法观,与刑法谦抑原则也并不冲突。实定法中,无论是刑法总则中普遍处罚犯罪未遂、犯预备的规定,还是分则中大量持有型犯罪等实质预备犯的规定,都足以看出立法者倾向于通过早期干预以遏制重大犯罪的意图,这为积极主义刑法观提供了法律根据。同时,适度犯罪化的总体趋势决定了刑法积极介入社会生活符合中国当下犯罪圈变化的基本走向,是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实践基础,而“严而不厉”思想则为积极主义刑法观提供了理论支撑。
在付立庆教授对新书作了分享之后,与会嘉宾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且提出了一些问题。
方明编辑表示,非常荣幸可以参加这次新书分享会,这本书是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积极主义刑法观”确实目前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争议,但是经过付立庆教授的讲解,有一种茅塞顿开的感觉,最后由衷的祝贺付老师的新书出版。
冯军教授表示,付立庆教授从微观、中观到宏观的一个研究历程体现了一个法学家的成长之路,是值得肯定的。针对这本书,冯军教授提出了三点看法:第一个是本书的用词,把“积极”和“适度”联系起来,积极的同时要适度,更多的像是规范主义,像是折中主义;第二个是明显突兀说的提出,本质上还是作为预测可能性的一个标准,这两个学说之间有什么区别,是否只是另外的一种表述方式;第三个是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法益侵害说)、积极主义刑法观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一致,可以一起探讨。
李立众副教授表示,怎样评价学者是否有成就,就看他是否有标签,而付立庆教授的标签就是积极主义刑法观。但是李立众老师也认为使用“平衡主义刑法观”可能会更好一些。李立众老师祝贺付立庆教授新书的发行,希望他取得更多的成就。
陈璇教授表示,本书中包含很多其他学者的思想,比如储槐植老师的“严而不厉”思想、张明楷老师所倡导的实质刑法观等;同时本书体现了多重研究视角的切换,这和付立庆老师本人的经历有密切联系的,早年付老师在北大求学,受到刑法理念和刑法思想的宏观层面的熏陶,后来到东京大学求学,受到刑法教义学的洗礼,再后来又来到中国人民大学任教,在这个过程中,传承了立足本土实践的传统,这些都呈现在这本书中。最后对付立庆老师多年打造的心血之作表示由衷的祝贺。
杜焕芳教授表示,付立庆老师持续发力,默默耕耘,产出诸多论文和专著,他自己也是在默默学习,祝贺付立庆教授新书的发布,希望他再创新高。
针对前面几位老师提出的问题,付立庆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立法的积极加上司法的适度是否还当得起“积极”这个帽子,这个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存在;明显突兀感说的提出,其实是一个更值得操作的下位标准,并不是对这两个理论的突破;同时也要协调好结果无价值论、法益保护(法益侵害说)、积极主义刑法观三者之间的关系,结果无价值理论与积极主义刑法观之间,完全可能实现兼容。
最后,主持人谢望原教授向付立庆教授颁发了学术纪念牌,本次新作分享沙龙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