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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万春:在“面向未来的刑法学:理论发展与方法创新”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
在“面向未来的刑法学:理论发展与方法创新”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 万 春
(2023年5月20日)
尊敬的高铭暄教授,
各位领导、专家、女士们、先生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也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到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 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此次学术研讨会以“面向未来的刑法学:理论发展与方法创新”为主题,就当前和未来面临的重要刑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学术导向鲜明,问题意识突出,对于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促进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检察工作,围绕此次学术研讨会的主题,谈三点个人思考,与大家交流。
一是立足中国国情,顺应形势变化,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最高检报告了近20年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明显变化: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醉驾、扰乱市场秩序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据统计,在刑事案件总量翻了数倍、长期高位运行的情况下,八类重罪案件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至2022年的5.12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3.73%。与之相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2022年的85.48%。)从二十年来犯罪形势和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来看,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刑事惩罚应当更加秉持谦抑原则,坚持宽严相济。一方面,刑法作为保障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关系的后盾法,具有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要求用得更加精准、有力、有效,对于能够通过民事、行政、经济法律解决的,不宜轻易入刑,防止过度扩大犯罪圈。有必要进一步增强社会治理法治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经济和刑事手段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一方面,刑法要为依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支撑,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对少数严重犯罪,比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涉黑涉恶,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总体上应当体现从严从重;对占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特别是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轻缓的政策取向。同时,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轻微刑事犯罪前科封存或者消灭制度,更好发挥刑罚改造罪犯、减少犯罪附随后果、修复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
二是增强问题意识,回应实践需求,聚焦解决司法实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说,我国现行刑法已具有相当规模。1997年刑法共452条,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个决定、11个刑法修正案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刑法条文的修改比例近40%。经过上述修改,现行刑法共有505条、483个罪名,已成为除民法典之外, 条文数量最多的法律。值得关注的是,行政犯罪名数量从1979年刑法的37个上升至现行刑法的250个。纵观近年来,刑法的修改完善以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主要集中于行政犯所涉领域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这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法律体系逾加严密,行政犯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泛,已成为当前犯罪治理的重点。从司法实践来看,还有一些领域需要深化研究论证,推动法律完善:第一,关于涉税犯罪,建议作出系统性修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区分行为方式和发票类型,规定了14个罪名。由于罪名内在逻辑关系不够明确,呈现碎片化特点,导致实践中此罪与彼罪关系不清,具体罪名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把握,集中体现于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必要作出系统性修改完善。第二,关于网络犯罪,建议进行体系化重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线下犯罪普遍向线上迁移,网络犯罪持续大幅上升。实践中,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7个网络犯罪罪名,难以适应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的执法司法需要,有的打不着,如对“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缺少有针对性的罪名;有的打不准,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数量激增,客观存在因政策把握、法律适用不准导致打击面一定程度上扩大的问题,有必要对网络犯罪进行体系化重构。第三,对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建议完善相关罪名。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困扰民营经济发展,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执法司法中遇到的问题:一方面,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财产性质和涉案人员身份认定存在困难,不仅需要区分公有财产、非公有财产,还要区分在同一岗位履行同样职责的涉嫌犯罪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导致办案中对财产性质、人员身份难以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常常引发争议。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统一修改为“公司、企业”,体现平等保护原则。另一方面,现行刑法设置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等,而对于民营企业人员渎职、背信类犯罪没有设置相应罪名,建议弥补立法空白。
三是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近年来,最高检为做实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从根源上促进防范化解企业刑事犯罪风险,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于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督促其作出合规承诺,切实落实合规整改的,依法不捕、不诉或提出从宽处理量刑建议。2020年、2021年,最高检接续部署两期改革试点, 2022年4月部署全面推开改革试点。三年多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基本框架初具,取得了积极成效。目前,如何从法律上构建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已提上研究议程。在刑事法领域,除需要在诉讼法上对单位犯罪特别诉讼程序作出规定,赋予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外,还亟需在刑法上将涉案企业认罪认罚、完成合规整改,明确为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为这项改革提供实体法支撑。同时,需要深入研究单位犯罪认定、处罚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第一,明确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的范围、单位犯罪的行为方式和主观罪错、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等均有不同观点和认识分歧,具体案件中有时难以把握。因此,有学者建议发展单位犯罪理论,采用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将单位的刑事归责建立在其单位内部治理和经营方式上,为单位犯罪确立合理的归责基础。第二,适当分离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绝大多数采用双罚制,同时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及个别经济犯罪又采用单罚制,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单罚还是双罚的标准实际上并不明确。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如何准确区分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单位责任和责任人的责任加以适当分离,使得检察机关可以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处理,而单独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分案处理提供实体法依据。第三,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罚配置和适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刑的罪名只占到全部483个罪名的约50%,规定单处罚金刑的罪名也只占到全部经济犯罪110个罪名的约50%,适用覆盖面有限,而司法实践中对罚金刑的重视和运用也存在明显不足。因此,有学者建议进一步研究单位犯罪的刑罚配置问题,特别是如何完善和强化罚金刑的运用和执行等等,这些问题既涉及刑法学理论,也涉及刑事立法司法实务,确需加强研究论证。作为检察机关,我们真诚希望刑法学界各位专家学者更加关注和深入研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出真知灼见,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
最后,预祝本次学术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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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