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港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
作者简介 PROFILE
黎观锋 实习律师
“华俊力涉外律师团队”实习律师,擅长诉讼类事务,在团队中协办处理多项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取得良好效果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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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作为让诉讼当事人知悉诉讼事项的方法,是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也是保障权利行使的一种程序手段。如今送达难这一问题在实践中较为突出,该如何平衡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如何合法地保证被送达人的诉讼权利,是值得研究的一项重点问题。
目前,我国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加快对外贸易的“突围”,货物进出口规模正逐年上涨。伴随贸易强国的建设,涉外的民商事诉讼的数量亦存在增多的趋势,因此,在域外送达的问题,十分值得我们关注。在外贸地区中,内地和香港是较大的贸易伙伴,香港与内地的贸易额已占香港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因此,笔者尝试将涉港案件的送达问题作为涉外送达案件的切入点,并浅析涉港的文书送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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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国内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87—95条的规定,对于案件当事人均在中国境内的,可采取如下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实践中,送达方式多为电子送达。若是对在境外的主体送达,则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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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中涉港的送达方式
在有关涉外案件的送达方式中,主要的法律规范有《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上述规范主要确立了如下送达方式:
1. 依国际条约送达(如依据海牙公约);
2. 若无司法协助协议,但存在外交关系,则可依外交途径送达;
3. 对于在境外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还可以委托当地的使领馆进行送达;
4. 直接送达给经过特定程序认证的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的代办人送达;
5. 邮寄送达。但需以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准许为前提。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7. 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的,视为送达。
但由于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并不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资格。因此,《海牙公约》等国际条约均无法适用于香港。有关内地与香港的送达方式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1999年3月3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法释〔1999〕9号】(下称“安排”)
2009年3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9〕2号】(下称“规定”)
根据《安排》的第一条规定:“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该条即构成了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的基础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了有关“司法送达”的事项,对于“非司法送达”的方式并未作出规定。但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司法文书仅限于“民商事司法文书”,若是“刑事、行政类司法文书”则无法适用该《安排》。
而《规定》中主要规定的送达方式为“非司法送达”方式,主要有:
1. 直接送达。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与内地有联系的情形,包括(1)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2)向当事人委托的有权诉讼代理人送达;(3)向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
若当事人与内地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则考虑采用以下送达方式:
2. 邮寄送达。在邮寄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注意的是,若一直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并不意味着送达失败。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即使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若受送达人存在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的,亦可视为送达。该情形如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3. 电子送达。
4. 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以上4种送达方式,除却公告送达外,其余的送达方式均可同时采取,根据最先送达的方式确认送达日期。
若选择司法送达,则效率相比“非司法送达”而言较慢。内地与香港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委托方须出具盖有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受委托人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送达。送达完成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文书的送达上有重大的变化。目前,前海法院集中管辖全深圳市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根据前海法院制定的《关于涉港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转交送达的实施细则》,若是由前海管辖的涉港案件,审理过中,承办法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员,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送达人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期限为十个工作日。转交送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前海法院根据《规定》的内容及精神进行了细化,主要有(1)受送达人到庭应诉的;(2)受送达人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的;(3)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和要求行使了相应诉讼权利、履行了相应的诉讼义务;(4)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华俊力涉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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