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在落地!湖州市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改革没有先例可循,探索的过程,难免有失败、有失误,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前行,才能让改革永不停顿、创新永无停歇。
据悉,《实施办法》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考虑湖州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实际实效,着力提高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力和操作性。为确保容错纠错工作的权威性,《实施办法》还创新提出建立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就相关容错纠错事例进行裁定。
《实施办法》有以下
三个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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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明确经裁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在各类考核中不因容错事项而作负面评价,所在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相关工作考核不受影响,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划清“可容”与“不容”界限
明确容错纠错应把握“六看六区分”标准,严格划定“容”的底线、辨明“错”的性质。围绕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细化容错具体适用情形,切实强化对实际工作的指导。对不符合容错政策精神和要求,触及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经组织裁定,不仅不能容错,还将严肃追责问责。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
下一步,湖州市委组织部将加大对容错纠错事例的挖掘整理,总结推荐和宣传一批见人见事、导向性强的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各单位配套出台容错纠错细则和正负面清单,构建更加完善的容错纠错“1+X”制度体系,着力营造鼓励改革、崇尚创新、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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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可容”与“不容”的边界问题?
A
《实施办法》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基本原则,明确容错纠错应把握“六看六区分”标准,进一步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容错不等于纵错,鼓励干部“胆子大起来”,敢于“挑担子”,并不代表可以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实施办法》提出,对不符合容错政策精神和要求,触及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的,经组织裁定,不仅不能容错,还将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坚决防止借容错纠错肆意妄为、以权谋私。《实施办法》对容错具体适用情形是如何明确的?
A《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聚焦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等6大方面,将容错情形细化为22种具体适用情形,着力强化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比如,在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方面,为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勇于担当,狠抓推进,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可予以容错;比如,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方面,为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南太湖新区建设等工作,抢抓机遇、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预期效果的,可予以容错;再比如,在推动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方面,为加快促进动能转换、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等工作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政策及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的,可予以容错。此外,《实施办法》还针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分别细化了具体容错适用情形。请介绍下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何保证容错纠错结论的权威性?
A《实施办法》借鉴引入“仲裁委员会”模式,提出建立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机关、政法委、信访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相关单位参加的容错纠错裁定委员会。裁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组织部门,协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容错纠错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组织协调,受理情况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容错纠错申请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对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视情邀请部分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专家学者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查核实。在确定容错结论后,由裁定办出具容错纠错裁定意见书,并抄送相关单位,作为最终评判依据,切实减轻行政成本和干部压力,有效避免“多头认定”“反复认定”的问题。
8月9日上午,湖州市裁定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对首批申请给予容错纠错的5个事例进行了裁定。根据《实施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对其中4个事例予以容错纠错,并对相关当事人提出了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意见,对1个事例明确不予容错。注重坚持以案释规、以案说法,加强容错纠错事例挖掘整理,转化为规范格式的指导性案例,着力实现同错同容、尺度统一,推动机制真正贯彻落实到位。配套制定容错纠错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又是如何考虑的?
A坚持将容错纠错机制嵌入到改革发展工作中,《实施办法》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生态环境保护、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等7个涉及我市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同步配套出台正面清单72条,确保改革任务推进到哪里,容错纠错就配套到哪里。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10条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负面清单”,对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等情形坚决不容,严防容错纠错成为干部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主办:湖州市委组织部
主办:湖州市委两新工委
主办:湖州市委人才办
供稿:湖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
监制:湖州市党建融媒体中心
来源&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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