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共商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和预防——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第六次会议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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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0年7月27日至29日,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举行第六次会议,94个联合国成员国,欧盟、阿拉伯国家联盟等政府间组织,微软等互联网企业及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了会议。会议重点讨论了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和预防问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会议首次以远程线上方式举行。我国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常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团组团参会,外交部条法司参赞吴海文任团长。北京师范大学作为专家组观察员与会。会上,我国提名的公安部和网络安全企业360集团专家作为嘉宾在专题讨论环节发言,分别介绍了开展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企业助力预防网络犯罪的经验。我国向会议提交了书面意见和一般性评论,并发言介绍相关实践、阐述立场主张、提出建设性意见。各国高度肯定专家组作为交流打击网络犯罪经验和实践重要平台的作用,围绕“国际合作”和“预防”提出70多项具体建议。小编有幸随团参会并简要整理了讨论情况,供学界和实务界同仁参考。
01
电子证据的跨国调取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问题。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登录日志、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以数字化形式呈现的电子证据,常态化地成为调查追究犯罪的关键证据,甚至被称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
随着互联网进入“云计算”时代,这些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分布和存储在不同国家,甚至在全球云服务器不断流动,使跨境取证需求与日俱增。据欧盟统计,欧盟85%的刑事犯罪调查涉及电子证据,其中65%需跨境取证。
同时,电子证据的即时性、易修改和灭失等特点,对取证的时效性提出很高要求,通过官方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取证耗时动辄数月,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电子证据跨境取证问题日益成为各国执法和司法合作的难点,各国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一种方案是优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提升电子证据跨境取证的效率。专家组会议上,各国普遍认为应当结合网络犯罪和电子证据的特点,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升级换代”,以便能够更快地回应不断增多的跨国留存和提取电子证据请求,提升国际合作效率。
一些国家还提出不少具体设想,有些关乎机制创新,如建立国际合作快速反应机制,使用网络平台在线发送司法协助请求、传输电子证据;建立类似《布达佩斯公约》7天24小时网络的全天候联络机制,便利快速司法协助;在各国负责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设立负责电子证据取证的专门机构;改进国际刑警组织框架下的执法合作机制等。
还有一些建议关乎规则和标准,有国家提出应当统一各国跨境调取电子证据的技术标准和数据保存规则;提升电子证据和跨境取证技术层面的互操作性;区分电子证据的保存和调取、内容数据和非内容数据,对保存电子证据、获取日志信息和用户注册信息等非内容数据的请求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
我国建议设立针对网络犯罪和电子证据的快速响应机制和联系渠道,通过电子签章等手段实现跨境取证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据的网上交换。
另一种方案是抛开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自创一套直接向外国企业和个人取证的机制。会上,一些国家提出,应当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私营主体纳入国际合作体系,允许各国直接向外国境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电子证据取证请求,而不必再经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持此类主张的主要是《布达佩斯公约》缔约国。近年来,美国出台《云法》,与英国缔结跨境调取电子证据双边协定,欧盟酝酿起草《电子证据条例》,《布达佩斯公约》缔约国商谈直接跨境取证的第二补充议定书,逐步将这一主张转化为实践,并试图推广为全球标准。
对此,俄罗斯等再次表达了反对意见,强调跨境调取电子证据应尊重国家主权、管辖权和互惠原则;未经电子证据所在国同意,一国不得绕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直接向该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取证。还有国家对这种直接向外国企业和个人取证的方式能否满足“双重犯罪”原则提出质疑。
我国指出,绕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单边跨境调取电子证据的做法,对他国国家主权、数据安全、个人及企业权利的影响令人担忧,应当在未来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中协商出一套各国普遍接受的电子证据跨境取证规则,为国际社会提供统一、权威的指引。
02
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域外管辖
跨国网络犯罪的犯罪人、犯罪工具、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影响、电子证据等位于不同国家,客观上使多个国家可以主张管辖权。实践中,各国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一般作出较为宽泛的规定,包括设置域外管辖条款,以实现“能管尽管”。这有利于避免出现对犯罪没有国家管辖的极端情况,但同时也容易因多国对同一犯罪主张管辖权导致分歧和争端,影响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更有甚者,这可能导致一些国家基于和犯罪本身相当微弱的联系主张管辖权,导致过度的域外管辖和不必要的管辖权冲突。
在专家组会议上,一些专题讨论的专家和发言国家强调各国应确立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域外管辖权。我国没有否认确立域外管辖权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审慎地指出,确立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应尊重他国主权,特别是不应进行与犯罪缺乏真实、充分联系的过度域外管辖,应当鼓励各国加强沟通协商以解决因多国管辖导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03
网络犯罪的预防
各国重点围绕“公私合作”、“能力建设”和“宣传教育”进行了讨论和交流。
关于公私合作,各国普遍意识到预防网络犯罪不只是政府的事,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业界、学界、社会公众等都有责任共同参与。不少国家指出,执法机关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建立更有效的协作框架,压实网络服务提供商预防网络犯罪的责任,与大型科技公司在网络犯罪信息共享方面加强合作。
我国建议,各国应立法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义务,特别是安全风险预警、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网络日志信息留存等义务;以谈判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契机,在预防领域制定更为统一的国际标准,协调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建立国际网络威胁信息共享机制,对新型威胁技术、作案手法及时共享、共同研究;建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不同网络设施采取不同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关键基础设施不受网络犯罪威胁。
关于能力建设,各国普遍主张加强对网络犯罪司法和执法人员的专业和技术培训,以提升预防能力。一些国家强调,应向负责网络犯罪调查的执法机关提供高性能工具,用于追踪加密货币,防范和打击利用加密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制定有效战略,防范传统犯罪集团利用网络工具隐藏通信和犯罪活动。一些《布达佩斯公约》缔约国感谢公约框架下有关能力建设项目为其提供的培训。部分美洲国家强调应促使女性更多参与网络犯罪预防工作。
我国介绍了立法机关修改《刑法》、为打击网络犯罪帮助和预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执法机关开展网络空间黑灰产业治理、联合网络服务提供商建立网络犯罪研判中心等先进实践,并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和培训,提升其预防网络犯罪的能力。
关于宣传教育,各国一致认可提高民众预防意识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性。多个国家分享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升民众防范网络犯罪意识的经验做法,如学校设置专门课程、政府发送短信提醒、专家做客电视节目介绍典型案例、网络犯罪受害人接受电视采访“现身说法”等。一些国家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医疗机构等公共部门的大数据中心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重点作案目标,各国应加强防范。一些国家强调,各国实施预防网络犯罪措施应维护法治和人权,遵守数据保护规则,保障新闻自由。
我国分享了执法机关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网络犯罪风险防范意识的经验和做法。
04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
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对第7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47号决议、启动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表示欢迎,呼吁各国积极参与为公约谈判成立的联大特设政府间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特委会组织会议的筹备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新西兰和多米尼加等《布达佩斯公约》缔约国也表达了建设性参与联合国公约谈判的意愿。
美国等其他在会上发言的《布达佩斯公约》缔约国呼吁各国将《布达佩斯公约》作为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标准,重视用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布达佩斯公约》这些“现有的工具”,强调未来的全球性法律文书不能与这些现有条约相冲突。此外,一些《布达佩斯公约》缔约国通报了尚在拟定中的布约电子证据跨境取证第二补充议定书,欧洲委员会透露,议定书将于2021年正式出台。
我国及俄罗斯等指出,布约适用范围有效,性质上是区域性法律文书,没有提出打击网络犯罪的全球性解决方案,跟不上网络犯罪发展的新形势,也不方便发展中国家加入和使用;要有效协调各国立法和实践,更有效地推进国际合作,最根本的是要在联合国框架下谈判制定一个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
背景小贴士
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
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于2011年根据联大决议设立,于2013年初编写《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草案)》,对全球网络犯罪发展趋势、特点、危害、当前国际应对的状况和局限等进行全面研究,并提出包括制定综合性全球文书、国际示范条款、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等应对方案。在2013年专家组第二次会议上,各方对《报告(草案)》进行了讨论,由于各方对《报告(草案)》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存在较大争议,专家组进程暂时停摆,但各方同意仍继续在这一平台讨论网络犯罪问题。
在中国、俄罗斯、巴西等金砖国家积极推动下,专家组于2017年召开第三次会议,并决定以研究报告草案为基础讨论网络犯罪的实质问题。2018年,专家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通过了2018年至2021年工作计划。根据计划,专家组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分别就打击网络犯罪立法、定罪、调查、电子证据、国际合作等实质问题进行讨论,并在2021年内出台工作建议提交联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委员会。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谈判特设政府间
专家委员会
2019 年12 月,第74 届联大全会以79 票赞成、60 票反对、33 票弃权通过该决议(中国、俄罗斯、印度、南非、尼日利亚、埃及、肯尼亚、泰国、越南、委内瑞拉、牙买加等众多发展中国家对决议投了赞成票。欧盟成员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投反对票。33国投弃权票),正式开启谈判制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的进程。
根据决议,联合国大会将设立一个代表所有区域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政府间专家委员会,拟定打击网络犯罪全球性公约。特委会将于2020 年8 月在纽约召开组织会议,商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因受今年的疫情影响,会议可能推迟),提交第75 届联大审议。这标志着自互联网诞生以来,联合国将首次主持网络问题国际条约谈判。决议的成功通过,彰显了多边主义,维护了联合国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主渠道地位,也反映了国际社会以更有力措施应对网络犯罪的共识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