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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更新了《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现予以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同步废止。特此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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