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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税局竟然说,为员工提供工作餐,不用进项转出!!!

点击关注老白→ 老白税税念 2024-04-12


老白偶然之间,看到安徽税局之前发布的一个热点问答,惊呆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1月发布的“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问: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复: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仔细一看,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工作餐可是属于职工福利!!!但在此竟然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以此类推,那
公司食堂为员工提供的餐饮服务,是不是也不用进项转出?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活动中心的娱乐服务呢?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班车服务,那购买班车的进项税额是不是...?
还有许许多多的员工福利服务,是不是都可抵扣进项税额?
.....老白好像想得有点多

可是,这样的话,把我们神圣的财税〔2016〕36号文置于何地?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老白细细分析了下,为什么安徽税局认为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可抵扣进项税额。难道是觉得:不征税范围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
为什么说为员工提供服务不征增值税呢?
根据营改增(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这么一看,餐饮企业为自己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征增值税。那就是不征税范围,进项税额不转出。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上述提到的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那些服务,也是不征增值税,那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真是谜一样的问答...
不知哪位道友能解老白之惑,可以的话,咱们后台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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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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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白上述财税分享文
是对相关财税文件分类汇编后做的
小总结
如有朋友想跟老白一起交流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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