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增值税税收风险点及核查建议
(一)销项类
1.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
2.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
3.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
【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3%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3%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3%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却错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
【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
(二)进项类
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
【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
2. 发生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未做进项转出。
【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科目,有无将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3. 同时发生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未能准确区分。
【核查建议】核查进项税额是否专属于一般计税项目。对于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应按收入比例进行进项转出,或者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全额进项转出。
4.境外旅客运输用于抵扣。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原始凭证,有无将境外旅客运输的行程单对应的进项税额列入抵扣。
(三)其他
1.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
2. 对外支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者错误地代扣代缴增值税。
【核查建议】核查对外经济合同及对外支付凭证,有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者错误地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