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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还可以这样写!

新闻联播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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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今年“两高”报告的陈述时间虽有所缩短,但却不乏“干货”。报告中,案例、数据、图表应有尽有,既有统计支撑,又有情节描述,形象直观地记录了我国司法进程不平凡的一年。

今年“两高”报告的一大亮点,莫过于将众多典型案例写入其中。在不长的篇幅中,引入众多案例,其背后的典型意义和案例价值不言自明。可以说,案例是最生动的法治教材,围绕案例讲法治,越讲越清楚。公众自然可以从这些“被点名”的案件中,了解到“两高”报告对公序良俗和法治观念所释放的清晰信号。
“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
最高法:讲公德,守规则,不“和稀泥”
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着墨颇多。报告指出,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  “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阻拦者不担责  鼓励见义勇为
2019年9月,郭某某骑自行车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某见状阻止意欲离开的郭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郭某某情绪激动,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某家属将孙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明确是非对错,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有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的行为。
■  “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
      医生系正当防卫  患者咎由自取
一患者因到诊所结算欠款时未带现金而与医生发生争吵,被劝离后再度返回诊所并欲飞踹医生,被医生侧身躲过并抓腿掀倒,致左腿骨折。

△庭审现场

河南驻马店中院审理认为,医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旗帜鲜明向“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说不,有力维护了医务人员正当防卫的权利。
■  “小偷逃逸跳河溺亡案”:
      追赶群众无责  正义者不负过重注意义务
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材料保管员倪某走出工棚时发现张某正在偷电缆线。张某见状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随后,倪某及工友闻声赶来,追至工地上草丛。此时,张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等人再三要求张某上岸,张某不从并最终溺亡。事后,张某家属起诉倪某等三人,要求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苏州吴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在张某逃逸时,倪某等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倪某等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水性不佳,不应苛求三人下河施救,故倪某等三人的行为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三人未下河实施救助亦无明显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号检察建议“没完没了”
最高检:只为保护“少年的你”
2018年10月,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最高检发出一号检察建议。建议发出后,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督导,与河北、河南、陕西等地省领导夜查寄宿学校安全管理;地方检察机关与教育部门联合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3.8万余所。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2948人,同比上升24.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表示,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要持续抓、长期抓,没完没了地抓下去,只为保护“少年的你”。

为此,最高检还专门发布检察政策:凡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决不纵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诉的,依法送交收容教养或专门学校从严矫治。3万多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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