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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孩子远离危险与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修订提交二审→

新闻联播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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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对比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对监护责任、校园安全、网络保护、学生“减负”等作出进一步规定。要点如下:


监护

■ 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

■ 监护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 增加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的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减负

■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社会环境

■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 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等销售网点的规定,将禁止吸烟、饮酒的场所由“学校、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扩大为“学校、幼儿园”,并明确包括电子烟。


政府

■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实行程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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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李浙 主编/柴婧

编辑/舒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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