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向WTO提书面请求,要求中国公开标准必要专利SEP重大案件详情
作者:吴征
7月6日,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一份书面请求,要求中国提供有关近期涉及中国司法审判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的四起案件的进一步信息。欧盟认为情况紧急,要求中国八周内提供回复。
欧盟提到此次书面请求是依据TRIPS协议第63条第3款的规定提出的。根据中国商务部2017年发布的修订版的TRIPS协议中文版,第63条主要涉及在”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上的“透明度”问题,其中第3款主要是对成员国在司法裁决、行政裁定上进一步披露细节的规定,如果一成员国认为影响其权利,可以要求另一成员国进一步公开。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第63条
透明度
1. 一成员有效实施的、有关本协定主题(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取得、实施和防止滥用)的法律和法规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局裁决和行政裁定应以本国语文公布,或如果此种公布不可行,则应使之可公开获得,以使政府和权利持有人知晓。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有关本协定主题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
2. 各成员应将第1款所指的法律和法规通知TRIPS理事会,以便在理事会审议本协定运用情况时提供帮助。理事会应努力尝试将各成员履行这一义务的负担减少到最小程度,且如果与WIPO就建立法律和法规的共同登记处的磋商获得成功,则可决定豁免直接向理事会通知此类法律和法规的义务。理事会还应考虑在这方面就源自《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三的规定、在本协定项下产生的通知义务需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3. 每一成员应准备就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第1款所指类型的信息。一成员如有理由认为属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特定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影响其在本协定项下的权利,也可书面请求为其提供或向其告知此类具体司法裁决、行政裁定或双边协定的足够细节。
4. 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各成员披露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欧盟此次书面请求主要提到了四个中国司法案件,全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的问题,包括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反诉禁令、违反裁决的日罚金等热点问题。四起案件分别是:“Conversant vs 华为”、"OPPO vs 夏普"、"小米 vs InterDigital"、"三星 vs 爱立信"。
从欧盟书面请求中提到的问题来看,真正能引用TRIPS协议的理由就是后三项案件目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不能检索到,于是提出对中国司法透明度的质疑。
实际上,这种质疑毫无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司法裁决的公开是有周期的,后三起案件都是今年刚刚完结的审判,目前应当还没到公开的时间。欧盟承认“Conversant vs 华为”案是可以查到的,所以后三件没有理由不公开。
欧盟及背后的相关企业恐怕对此并不是不清楚,更像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最终目的可能是想通过这一理由去试探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上审判的底线是什么,或是为了下一步欧中知识产权谈判积累筹码。
例如在欧盟准备的问题清单中有一项:对于深圳中院能够确定全球许可费率的法律依据,要求中国回答?
这种要求显然已经超出了TRIPS协议63.3款规定的范围,如果按照这个思路,中国当然也有理由依据WTO的规定,要求英国也说明一下英国法院可以在“Unwired Planet vs 华为"、“Conversant vs 华为/中兴”案件中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所以欧盟此次的“醉翁之意不在酒”,本质上还是想向中国施压,试探中国在SEP问题上,未来是否会依照这几个重要判例的结果,继续前行。
这从其屡次提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大要案件”对后续或是下级法院是否具有指导作用的关切中,就可以看得出来,欧盟甚至在怀疑中国是不是要变成一个判例法的国家。因为,这将直接关乎到欧洲一些专利权人的根本利益。
此次欧盟提出这一诉求的动因,不乏有像爱立信等这类企业的背后游说,当然也有可能与欧盟一直以来希望中国知识产权需要增强透明性的强烈要求相吻合。
从此次事件可以看出,西方企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关切,尤其是在影响未来5G、物联网、医疗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方面,已经不断通过企业诉讼、政府施压等多种手段在试探中国的底线,打出了一套“企业+政府”的组合拳。
反过来,中国企业的一些诉求,却缺少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和改变的模式或组织,企业的知识产权游说在中国还不够普及,到底哪些才是真正能够为企业带来切身利益的知识产权政策或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实际上政府并不清楚,企业也孤掌难鸣,缺乏中间纽带,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中国组合拳”的威力。
未来只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具备“求同存异”的联合意识,才有可能从政策上一同推动、游说,与国外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以下为欧盟书面请求及附件内容:
1. 欧盟愿指出,欧盟欢迎并赞赏中国不断努力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举措,愿意向成员国通报国内发展情况。欧盟十多年来一直努力通过知识产权重点项目支持中国,并致力于今后继续合作,在进一步改善上实现互利共赢。
2. 为了进一步提高透明度,欧盟希望获得一些关于最近一些有关专利的司法判决和法规的资料。欧盟注意到,在四个法院案件中,就申请和执行与标准基本专利有关的禁令作出了裁决。其中一些判决还载有关于启动有关许可证问题和特许权费率的法院程序的措施。这些决定似乎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新的解释,也导致了新法规的颁布。关于这些措施的进一步详情如下。附件中是欧盟就这些措施向中国提出的澄清问题。这是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63.3条提出的请求。
3. 欧盟关注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20年典型案件的报告》中提到了两个案例[1]:第一个案例“Conversant vs 华为”被报道为中国第一个出台所谓“反诉禁令”的判决,并是第一个是规定日罚金的案例[2]。该决定规定禁止欧洲专利持有人执行欧盟成员国有关该专利的法院判决。据报道,这项决定涉及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国与标准基本专利有关的诉讼。该决定是作为中国处理反诉讼禁令和权利人每日罚金的模式提出的。欧洲联盟希望更好地了解到这一决定和基本做法。
4. 欧盟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将"Conversant vs 华为"案定性为“典型案例”(典型案件) [3],并根据案情公布了《审判指南》[4]。
欢迎进一步澄清这一资格的影响和这些准则的现状。
5. 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第二个典型案件涉及"OPPO vs 夏普"。据报道,该决定禁止欧洲专利持有人执行欧盟成员国有关该专利的法院判决,并迫使专利持有人在该法院撤回该案。据报道,这起案件是世界上第一起针对“反诉讼禁令(anti‑suit injunction)”,并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反反诉讼禁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s)”。最高人民法院将其描述为在中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指南”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欧盟欢迎进一步了解该决定的理由和适用情况。
6. 欧盟知道的第三个案件是"小米 vs InterDigital"。武汉市政府网站报道,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InterDigital应立即撤销或暂停对印度小米的专利许可率裁定和禁令,并不得在世界上任何一家法院申请针对小米的专利许可率裁决和禁令。违反规定的,处以每天100万元的罚款[5]。
7. 第四起案件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星 vs 爱立信"案。美国一家法院受理的爱立信和三星之间的一个案件的网上文件显示,武汉法院对爱立信下达了类似于InterDigital的反诉禁令。根据美国法院[6]的判决,武汉法院禁止爱立信向任何法院申请,就有关牌照、费率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FRAND承诺的问题作出裁决。爱立信在武汉被禁止申请或强制执行该案所涉专利的禁令,或要求另一家法院发布命令,迫使三星撤回其反诉讼禁令申请。如果不遵守这些要求,爱立信将面临严重处罚[7]。
[1] Publishedon 22 April 202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991.html#.Consulted on 10 May 2021.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 Conversant v Huawei - Supreme People's CourtHuaweiTechnologies Co., Ltd., Huawei Terminal Co., Ltd., Huawei Software TechnologyCo., Ltd. and ConversantWireless Licensing Co., Ltd. on confirmation of not infringingpatent rights and settling aseries of disputes on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 licensing [Supreme People'sCourt (2019) Supreme People's Court 732, 733 , No. 734 Civil Ruling)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3] SupremePeople's Court annual report on2020 presented the Conversant Huawei case as a "typical case" (典型案件). Published on 26 February 2021 on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8771.html#. Consulted on 10 May 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来源:人民法院报
[4] SupremePeople's Court "adjudication guidelines"Published26 February 2021 on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131.html. Consulted on 10 May 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
[5] http://www.wuhan.gov.cn/sy/whyw/202103/t20210304_1642447.shtml
[6]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the Eastern District Court of Texas Marshall Division, Civil action No. 2:20-CV-00380-JRG,decision of 11 January 2021, document 45.
1. 法院判决文本
A) 欧盟想问中国是否能提供迄今为止在下列情况下作出的所有决定。如果就这一主题作出了更多的决定,请中国提供所有这些决定。例如,在"OPPO vs 夏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有一项关于禁令的决定,然后似乎是关于禁令执行的后续决定。新闻文章还报道了另一项关于管辖权的决定[1]。
1-OPPO诉夏普-深圳中院[2]
2-小米诉InterDigital-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3]
3-三星诉爱立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4]
B) 欧盟还想问,中方是否可以澄清哪些决定刊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上,评选标准是什么?案件通过后是否有具体的公布时间表?
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20年年度报告中,将“华为案”列为“典型案例”(典型案件)[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关于2020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的报告》中也将此案列为“典型技术案件”[6]。
中方能否澄清一个典型案例的现状?下级法院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吗?
中国能否澄清一个典型技术案例的现状?典型案例和典型技术案例的地位有区别吗?一个案例既是典型案例又是典型技术案例的影响是什么?
3. 最高人民法院“大案要案”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年度报告中提出了十个案例作为“大”知识产权案件(大知识产权案件)[7]。 这十起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Conversant vs 华为"案和深圳中院在"OPPO vs 夏普”案中的一项判决。这些“大”案例出现在50个“典型案例”旁边(典型案件)。
[1]https://www.chinajusticeobserver.com/a/chinese-court-rules-to-affirm-jurisdiction-to-determine-frand-terms
[2] Reference: OPPO Guangdong Mobile Communications Co., Ltd., OPPOGuangdong Mobile Communications Co., Ltd. Shenzhen Branch vs. Sharp Co., Ltd.,Sain Beiji Japan Co., Ltd.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Licensing Case [Shenzhen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Guangdong Province (2020) Guangdong 03 Min chu689 No. 1 Civil Ruling]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3] A publication on this case gave as reference ( 2020 ) E 01 Zhi Min Chu No.169.
[4] (2020)E 01 Zhi Min Chu No. 743 .(2020) 鄂01 知民初743 号
[5] Published on 26 February 2021 on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8771.html#. Consultedon 10 May 20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