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简评宁德时代与塔菲尔的判决,顺便算了下中航锂电该赔多少钱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2-01

作者:黄莺


今天媒体公布了去年宁德时代与江苏塔菲尔之间的专利诉讼之一的福建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塔菲尔公司赔偿宁德时代22,979,287元,维权费用326,769元,总计超过2330万元。
这起案件的看点并不是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就为宁德时代赢得了2000多万的赔偿额,这点钱对于手握750多亿现金的宁德时代来说,九牛一毛。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件的判决思路和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可以说给今后锂电池行业的专利谈判和许可规则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或许这才是宁德时代所看重的:通过专利诉讼奠定行业知识产权的话语权、制定行业规则。而谁能去影响和主动制定这个行业规则,谁就会在未来的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主动权。
这是中国智能手机厂商几十年来一直希望去做的事情,因为这是一套国际通行的语言,现在在锂电池行业也依稀看到了类似的影子,绝对是件好事。
反过来,基于这套国际认可的标准,审理该案的福建法院也一定会因为这样的裁判思路,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没准会吸引更多的企业来福建维权。
以下简单看一下本案的几个看点。
看点一: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
根据判决书公开的计算方法为:
(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
据此可得出宁德时代公司因塔菲尔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22,979,287元。
这个计算方式有点我们经常看到的SEP案子的影子了。
1. 适用的法律依据
福建高院在确定实际损失时,一是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 宁德时代主张的计算方式
宁德时代公司主张:

'"以塔菲尔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数计算赔偿数额。具体理由是,塔菲尔公司全面抄袭涉案专利及产品,对宁德时代公司产品替代性极高,故其销售数量应为宁德时代公司损失。即宁德时代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总额×原告产品营业利润率

其中,塔菲尔公司自2017年以来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总装机量736515.6388kWh计为其市场份额损失取动力电池单价为1700元/kWh,结合宁德时代公司的两年度年报所披露的动力电池平均营业利润率,取均值记为27.18%得出宁德时代公司的损失数额为3.4亿多元

同时,宁德时代公司主张技术分摊原则在本案中不宜适用,即使考虑专利贡献率,按照涉及安全性的专利贡献度应超过50%-60%进行计算,宁德时代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1.7亿一2亿元。"

3. 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的计算
本案中,福建高院认为宁德时代虽然主张以侵权损失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
于是福建高院向工信部调取了塔菲尔公司自2017年以来销售侵权产品的数据,可以基本查明塔菲尔公司销售的侵权电池产品的单体数量总和及总储电量。所以本案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计算赔偿额。
由于动力电池在市场上的销售单价是以储能装置储电量为单位进行确定的。根据工信部的数据可知,塔菲尔公司销售的侵权电池产品的总储电量为736515.6388kWh。
当然,这么计算来看,就是认定塔菲尔全系列的产品都侵权了。
4. 产品单价”的计算
那每kWh的费用该如何计算?这里面可能会存在一些有争议的地方。
福建高院判决认为:

“由于宁德时代公司在动力电池的市场占有率大大领先于其他同业竞争者,对市场定价具有相当影响,故宁德时代公司的产品定价可以作为确定储能装置单价重要的参考依据。根据宁德时代公司在公开渠道所公布的数据来看,2015年国内新能源车的电池成本在2400元/kWh以上,2017年降到了1800元/kWh左右,2019年为1100元/kWh上下,价格呈下降趋势。宁德时代公司对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发生在2019年12月,工信部的数据为塔菲尔公司从2017年至2021年2月期间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但未能体现侵权产品的具体生产销售时间段,故本院认为参考相关时间段内国内动力电池的单位定价的动态变化和本案具体情况,将侵权产品的单价酌定为1300元/kWh较为合理。"

这种认定直接因为宁德时代在动力锂电池行业的绝对领导地位,以其所形成的事实标准来认定行业的产品定价,有一定道理,但是估计也会引来很多争议,包括1300元/kWh的价格如果不分高、中、低端出货量多少占比多少,是否合理等?
其实,这一点和上一点存在同样的问题,就是没有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权威数据。上一点依照的是工信部这种政府数据,可信度较高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产品定价这种数据政府就鞭长莫及了,一般来说,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报告是一个比较好的参照物,但是中国锂电池市场有没有这样的机构?国外大型咨询机构的锂电池市场分析结论可信度有多高,能不能采用?都是未来可能存在争议的。所以,未来这是一个蓝海市场。
5. "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的计算
关于合理利润的确定问题。
福建高院判决认为:

“以专利权人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额,应以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宁德时代公司公布的2018年和2019年的年报来看,动力电池的营业毛利率分别为34.10%和28.45%,扣除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内的三费费率,营业利润率分别为29.27%和25.08%,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7.18%。从数据可见,宁德时代公司动力电池的营业利润率呈下降趋势。由于塔菲尔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段未能准确确定,本院对于专利产品的平均营业利润率酌定为24%。“

这种认定感觉要么没有争议,要么就会争议较大。这块我不专业,谁专业谁来分析分析。
6. "涉案专利贡献率"的计算
关于专利贡献度的问题。是个有意思的话题,估计也是今后争议非常多的一点。
福建高院判决认为:

“关于专利贡献度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一种动力单体电池的顶盖,应属电池产品的零部件。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种类、专利的稳定性程度、专利所涉及的产品性能对销售量的影响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另外考虑到宁德时代公司包括本案在内,共向塔菲尔公司就涉案侵权产品侵犯其其他专利提起五起专利侵权诉讼,酌定涉案专利的贡献度为10%。”

如果从裁决用语的意思进行反推,猜测贡献度的计算方式是否为因为宁德时代共提出五起专利侵权诉讼,所以这一件理应只占20%的贡献?再考虑专利种类、稳定性程度、所涉及产品性能对销量影响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再打个五折,就变成了10%?这纯粹是瞎猜。
如果其他四件的赔偿计算方式与这件相似的话,简单理论推理,宁德时代其他四件专利还能获得大概2230*4=8920万元的赔偿,总计赔偿或能够过亿。其实,这已经与宁德时代总计索赔2亿元的要求相差不多了,相当于打了个五折。
如果真能够达到这种判决力度,对整个中国知识产权界来说,绝对是个好事情,说好的知识产权春天呢,不就是通过这些大案、要案、金额过亿的赔偿才能一步步的实现。
但是这种计算专利贡献度的方式恐怕还有很大的可供法律同仁和企业之间探讨的余地,我希望我猜测的计算方式是错的,因为用几个专利去起诉是否会对贡献度有影响这事应该怎么看,至少锂电池领域目前还没有一套通行的行业标准,如果在手机的SEP领域,起诉专利和用来数SEP个数从而确定专利贡献度的方式并无必然联系。但是,锂电池行业是一个非SEP的领域,那么又该如何确定贡献度问题,看来只有不断的通过打诉讼,才能让法院一点一点的确立起来规则。
不过,福建高院的这个10%的专利贡献度,已经比宁德时代主张的50%-60%低了不少(目前不清楚宁德时代主张的50%-60%是仅这一件专利还是五件专利一起)。
7. 出现了“最小可售单元”的问题,有点意思
当年,在手机行业依据SEP确定许可费标准时打得你死我活的就是按照“最小可售单元”如手机芯片作为收费标准,还是以整机作为收费标准的问题,这次在本案中也出现了。而且这也是当前智能汽车领域专利战打得火热的原因。
塔菲尔不同意宁德时代的损害计算方式,理由之一包括:涉案专利保护的是顶盖组件,而不是电池整体,不应以整个电池作为计算基础。应当以顶盖的单位成本及价格来计算赔偿额。
福建高院判决认为:

“本案虽仅涉及塔菲尔公司生产的电池产品中的顶盖组件专利侵权,但顶盖组件系单体电池的零部件,并非面向终端用户的可销售单元。顶盖组件须与其他部件组合后形成完整的最小单位的单体电池,才具有储能作用。顶盖组件的技术方案及其要实现的防爆功能亦需在其他部件和技术方案的配合下才能实现。故仍应当以整体电池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而且本院在计算赔偿额时也已经考虑了涉案专利在电池产品中的贡献度,对顶盖组件在实现电池成品利润中的作用进行了区分。“

福建高院的这个思路绝对是高通们喜欢的路子,就像高通芯片一样,是无法面向终端用户直接销售芯片的,所以高通一直主张按整机收费。

所以说宁德时代这个案子有没有可能把高通再吸引到福建,完全有可能,上一次2018年高通就在福建取得了对苹果的禁令,这么来看,福建法院是准备走向保护权利人的方向了。

8. 惩罚性赔偿虽未裁判,但是威慑力已经有了
本案中,宁德时代主张由于塔菲尔公司故意侵权且情形严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但福建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此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院对宁德时代公司有关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随着《专利法》的最高五倍惩罚性赔偿政策落地,到底谁会是第一个踩红线的企业,十分引人关注。这或将有可能直接将中国的专利侵权赔偿提高一个数量级。

结语

从福建高院的裁决来看,基本认可了宁德时代提出的损害赔偿计算总体思路,只是在个别部分进行了调整,降低了主张的标准数值。

反过来再看塔菲尔,没有无效掉宁德时代的专利,也没有反诉的举措,基本就是任人宰割了。这样的情况下,唯一的机会就是继续去无效这个专利了,重赏之下,或许就有勇夫了,多花几百万,总比赔偿上千万、上亿要好吧。

很多被诉的企业在为数不多的反击手段上都不舍的花钱,有的宁可签订高额的风险代理费,也不愿意在无效检索上先多花钱去找到关键证据,没有关键证据,怎么可能有好的结果,所以今后的企业要习惯在大案上要舍得在前期投入,几万到十几万做专利无效检索的,以后可能要变成箱底价格了。我始终坚信,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只是看你做到位了没有。

这个判决估计够在行业内讨论一段时间了,顺着这个判决,应该可以很容易的就能得出宁德时代与中航锂电这一仗,中航锂电如果输了,要赔多少钱了。只要把”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和”专利贡献率“两个指标稍微调一下,就是中航锂电要赔偿的金额。

有数据显示,中航锂电2018、2019、2020年的装机量分别是1.3MWh、1.49GWh、3.82GWh,如果我没算错的话,福建高院从工信部拿到的塔菲尔2017年之后的装机量数据736515.6388kWh,大约是0.74GWh。这么来看,中航锂电光2018-2020年的侵权产品总储电量就是塔菲尔的6倍多,如果专利贡献度再稍微上浮一点,光这一件实用新型,中航锂电就得赔偿1个多亿。

据披露,中航锂电被诉的是一件发明和一件实用新型,看来就这两件专利就能直接将两家的案子赔偿的金额超过塔菲尔之战了,这对中国专利界来说,绝对的好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