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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以2:1继续认定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

肖研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0-25

作者:肖研


9月21日,英国上诉法院在对人工智能发明人DABUS是否能作为发明家的一起裁决中,三名法官最终以2:1的结果,驳回了这一请求。
这是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博士试图将其人工智能系统DABUS作为一名发明家的努力上,遇到的又一次失败。
在此之前的美国地方法院,也刚刚宣布了同样的结果,即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应该是“自然人”。
此次在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决结果与之前在英国专利局IPO和欧洲专利局EPO,以及英国高等法院的在先判决保持了一致。
此次判决引发关注的是在三名法官中,有一名法官与其他两位持有不同意见,这种分裂意见的出现,是否意味着未来会对人工智能能够作为发明人打开一个闸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尤其是,本案在继续向英国最高法院的上诉中,最高法院将持怎样的观点,值得持续关注。
在之前英国高等法院的审理中,法官马库斯·史密斯认为,1977年《专利法》规定,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人”,而专利只能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人”。他还认为,由于专利权是财产权,机器在法律上没有能力持有和转让专利权,因为它缺乏必要的法律人格,无法将专利权转让。
然而,在上诉中,泰勒博士询问上诉法院,《专利法》第13条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运作的。因为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在为该发明授予的任何专利或为该发明而发表的专利申请中“有权被提及”,或以其他方式“根据规定的文件中的规则被提及的权利”。而第(2)款,则要求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其文件中要列明,他们被认为是发明人,并说明在申请人不是唯一发明人或申请人不是共同发明人的情况下,其获得专利权利的来源。如不符合披露要求,则应被视为撤回申请。
上诉法院就泰勒博士一案做出裁决的核心问题是,泰勒博士是否可以以符合第13条(2)款的要求,只需在其声明中声明他相信DABUS是发明人。
三名法官中的波斯勋爵认为,这一条款可以满足这个声明,但是另两名法官,阿诺德勋爵(Lord Arnold)和莱恩法官则表示不同意。
阿诺德说,第13条(2)款的措辞“只有人才能成为发明家”,这是“含蓄的”,他说DABUS没有资格成为该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因为他不是一个人,并进一步认为英国专利局和高等法院认为“泰勒博士无权就这些发明申请专利是正确的,因为DABUS发明了这些发明”。
目前来看 ,在英国,如果为了使一台机器被命名为发明人,可能仍需要修改立法。因为目前对于现行立法是否符合和容乃诸如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还存在很多争论
此次提出不同意见的伯斯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以前没有出现过,这一简单的事实不应妨碍法院决定在新的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也许表明在某些情况所需要的只是以更灵活的方式适用法律。
但是另一个动向不得不关注,就是也有专家认为,英国专利局计划在今年底之前,1977年的《专利法》可能会做出修改,将使得英国在为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获得专利成为可能。如果英国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制度支持和激励AI产生的创新,以及发明权的认定不会对保护AI产生的创新投资的障碍,或许可能真的就会出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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