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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常驻WTO代表团对中国“反诉禁令”向中国WTO代表团提出磋商请求(全译文)

吴征高低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0-25



李成钢大使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主题:欧盟磋商请求
亲爱的大使,
我当局已指示我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64.1条,以及《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二十二条第1款,涉及对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产生不利影响的某些措施,以及中国未能履行《TRIPS协定》第63.1条和第63.3条规定的义务,请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磋商。

1.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
1.1. 描述措施
中国在涉及在中国执行知识产权的司法程序中,引入并维持了一项政策,该政策禁止专利持有人通过在非中国法院启动、继续或执行法律程序的结果,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主张其权利。这项禁令通过中国法院发布所谓的“反诉禁令”来实现,在侵权案件中通过每日处罚来执行,通常设定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允许的最高水平,并每天累积。这项政策是通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的一项决定引入的,SPC在一些官方和公共文件中进一步阐述和推广了这项决定。这一政策已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认可,中国法院至少在四个案件中适用了这一政策。
自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第一项判决之日起,中国法院就一直在适用这项政策,根据官方声明,这项政策将在未来适用。
在2020年8月28日关于华为 v Conversant案[1]的裁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允许中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3],禁止一方申请执行本协议非中国法院的判决或寻求中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司法救济。此外,它还决定,如果违反“反诉讼禁令”,中国法院可处以《民事诉讼法》第115(1)条[4]规定的最高罚款100万元人民币(138,983欧元/156,845美元/天),并命令其每天累积。SPC 2020年8月28日的决定在《民事诉讼法》之前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中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的判决是在Conversant(康文森)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6日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作出的,该省已经确定了由Conversant拥有并由华为在4G移动终端产品中实施的4G标准基本专利的许可费率[6]。2020年8月27日,华为申请法案保全,法院命令Conversant不得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授予的禁令。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反诉讼禁令,在处以日罚金的禁令下,禁止Conversant在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生效前,申请执行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发布的一审禁令判决。
欧盟理解,在中国判决生效之前,反诉禁令通常在本案最终判决之前保持有效。在回答欧盟在中国贸易政策审查期间提出的关于反诉禁令期限的问题时,中国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中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13条,其中指出,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前,此类裁决通常有效。
1.1.1 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四项反诉禁令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的决定之后,中国的两个下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四个案件中发布了反诉禁令。
1. 小米 v InterDigital——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小米集团旗下多家公司针对Inter Digital,Inc.就标准基本专利许可费率提起的诉讼[8]。2020年8月4日,小米以反诉禁令的形式提出了行为保全申请。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发布了反诉禁令。该禁令要求InterDigital及其附属公司在每日处罚的制裁下,撤销或暂停其在印度法院对小米及其附属公司提出的禁令,并禁止请求世界上任何其他法院对本案涉及的3G和4G移动标准必要专利(“SEP”)发出禁令或确定使用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中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8日决定》的解释)批准了该禁令。
2. 中兴通讯 v Conversant——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兴通讯对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Co.,Ltd.(康文森,“Conversant”)提起的诉讼,要求法院裁定Conversant声称对中国标准至关重要的专利的许可条件[9]。在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决之日,中兴通讯向法院申请法案保全,禁止外国法院执行禁令。
2020年9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反诉禁令[10]。该禁令禁止Conversant执行杜塞尔多夫法院发布的禁令,否则受到每日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考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华为与Conversant[11]之间的一个案件中做出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涉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争议中涉及的同一专利的专利使用费。考虑到这一决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出结论,Conversant向中兴提出的要求过高。因此,它批准了一项反诉讼禁令,因为否则中兴要么被迫退出德国市场,要么被迫接受Conversant的提议,并与其达成和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上诉,并成为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主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出审判正在进行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了该禁令。
3. OPPO v 夏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OPPO和OPPO深圳(“OPPO”)针对夏普公司和Scienbizip(赛恩贝吉)日本公司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12]。OPPO要求法院确定全球许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OPPO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使用费,包括Wi-Fi相关SEP、3G相关SEP和4G相关SEP。2020年10月左右,OPPO申请法案保全,要求法院首先禁止夏普及其附属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司法禁令(包括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或其他类似救济措施。其次,OPPO寻求禁止夏普及其附属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针对OPP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申请司法禁令(包括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或其他类似救济措施。
2020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发布了反诉禁令[13]。在每日处罚的制裁下,它禁止夏普基于其在全球任何地方涉及的WiFi、3G和4G标准基本专利提起专利侵权案件,或要求对OPPO及其附属公司发出禁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了该禁令。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夏普关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决定的上诉。
4. 三星 v 爱立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多家三星实体就爱立信及其子公司持有或控制的三星通信产品4G和5G SEP的全球许可条款对爱立信提起的诉讼,基于FRAND原则的专利许可使用费[14]。
2020年12月14日,三星以反诉禁令的形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发布了反诉讼禁令。它禁止爱立信根据其4G和5G专利,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其他法院提出针对三星的禁令,并受到每日处罚。它还禁止爱立信在世界任何地方执行现有禁令或决定许可证问题。反诉讼禁令包括一项反诉讼禁令,禁止爱立信请求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其他法院,命令三星撤回本案的反诉讼禁令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中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批准了该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中做出了解释。爱立信要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决进行复审。2021年3月1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这一规定。
1.1.2 SPC支持的全球反诉讼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中国法院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反诉讼禁令,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0起“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的报告中,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OPPO v 夏普案的判决,该判决制定了一项禁止专利持有人提起专利侵权案件的全球反起诉禁令,对其所有专利申请禁令或其他救济措施,如有违反,每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一决定符合其对民事诉讼法和政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与省级高等法院合作选择了这些案件,以便为法院起到示范和指导作用[16]。
在就管辖权问题提出的上诉中,最高人民法院还确认,深圳市中级法院有权为本案中争议的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全球费率[17]。几项法院判决表明,发布的反诉讼禁令旨在避免申请人被迫签署其实施的专利许可证,其中包括法院认为过高的中国专利税率。鉴于上述情况,本磋商请求中讨论的措施如下:
首先,中国维持的反诉讼禁令政策,作为一项一般性和前瞻性申请措施,禁止在中国专利执法案件中的一方在其他成员的领土上申请执行非中国法院的判决,或在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外寻求司法救济。
其次,中国法院在连续的专利执法案件中继续发布反诉禁令,禁止一方在其他成员的领土上申请执行非中国法院的判决,或在中国法院管辖权之外寻求司法救济。
再次,上述中国法院在专利执行案件中申请反诉禁令的具体案例,禁止一方在其他成员的领土上申请执行非中国法院的判决,或在中国法院管辖权之外寻求司法救济。
1.2. 构成这些措施的法律文书
中国实施和实施这些措施的法律文书,除其他外,包括以下单独或集体实施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0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11月18日公布[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中行为保全审查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6日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之间第732号、第733号和第73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202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裁定书,2021年8月19日,以OPPO和夏普案为例,(2020) Zui Gao Fa Zhi Min Xia Zhong No. 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年度报告(2020年)》摘要[19]。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报告2020年10起技术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20]。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中国法院审理的10起“重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和50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件[2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判决摘要文件所载的审判指南[22]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报告》[23]。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件的决定,下达了反诉讼禁令[2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兴诉Conversant一案的判决,制定反诉讼禁令[2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OPPO诉夏普案的裁决,制定反诉讼禁令[26]。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三星诉爱立信案中的裁决,制定了反诉讼禁令[27]。

——广东省高等法院年度报告[28]。

——中共广东省政法委员会[29]。

——湖北省高等法院的年度报告[30]。
本请求还涵盖基于这些文件或任何其他相关措施的其他具有类似内容的法院判决,包括这些措施的任何附件或附表以及修正、补充、替换、续签、延期或实施措施。
1.3. 投诉中国措施的法律依据
上述措施似乎不符合中国在相关协议下的义务,尤其是:
——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以及TRIPS协议第28.1条,因为中国的措施限制,或者试图限制专利权人行使其专有权,以防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第三方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进口作为专利标的物或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1条第一句,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8.2条,因为中国的措施,通过禁止争议专利类型的所有人向非中国法院提起诉讼,限制或试图限制专利所有人行使其签订许可合同的权利。
——《TRIPS协定》第41.1条第二句,因为中国的措施为合法贸易设置了障碍,并且没有提供防止滥用执法程序的保障措施。中国的措施为合法贸易设置了障碍,因为它们阻止或试图阻止其他成员的专利所有人利用执法程序,对《TRIPS协定》所涵盖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措施和对进一步侵权构成威慑的补救措施。此外,通过在几乎不考虑其对其他成员国执法程序的影响的情况下批准全球反诉讼禁令,中国未能提供防止滥用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连同《TRIPS协议》第44.1条,因为中国的措施阻止或试图阻止其他成员的司法当局在涉及中国专利诉讼的专利所有人的请求下命令一方停止侵权。
——中国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发布专利诉讼中行为保全的反诉禁令,并每天施加最高处罚,并未适用和执行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A)(2)条规定,例如: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国未能公布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主题有关的最终决定
2.1. 描述措施
中国未能公布至少三项决定,这些决定已在中国政府官方出版物中提及,并被用作指导材料。
SPC在一份报告中介绍了2020年[31]的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OPPO v 夏普案的判决。广东省高等法院在其年度报告中将深圳中兴 v Conversant案的判决列为“典型案例”[32]。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还发布了上述广东省高等法院年度报告,称这表明广东省在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33]。湖北省高等法院的年度报告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小米 v InterDigital判决列为“典型案件”[34]。中国对欧盟TRIPS信息请求的回复[35]还指出,这些案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这三起案件的判决似乎尚未公布。例如,在中国的官方判决网站上找不到这些判决书,欧盟认为该网站是官方发布媒体[36]。
2.2. 请求的法律依据
上述要素似乎与中国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不一致,特别是《TRIPS协定》第63.1条,因为中国尚未以使政府和权利持有人能够了解这些要素的方式公布或公开,由中国就《TRIPS协定》的标的物作出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裁决。

3. 中国未能提供与《TRIPS协定》主题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最终司法裁决的信息
3.1. 描述措施
2021年7月6日的措施说明,欧盟根据TRIPS协定第63.3条发出了官方要求的信息,要求进一步就有关专利的若干司法判决和条例提供进一步的信息[37]。该请求涉及特定的法庭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关专利许可和使用费以及强制执行禁令的法庭程序作出了决定。这些决定在中国政府的官方出版物中提到,并作为指导材料参考。欧盟明确要求中国提供三项司法判决的文本。2021年9月7日,中国答复说,《TRIPS协定》没有义务对这一请求作出回应,只提供了两段细节[38]。
3.2. 请求的法律依据
上述内容似乎与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义务不一致,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3.3条,因为中国在回应欧盟的书面请求时,未能提供其适用措施的完整描述。
中国在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措施,中国未能公布与《TRIPS协定》主题有关的最终决定,而中国未能提供与《TRIPS协定》标的物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最终司法裁决的信息,似乎使欧盟直接或间接根据相关协定获得的利益无效或受损。欧盟保留在磋商过程中以及在今后的任何小组诉讼请求中,就上述事项提出额外措施和请求的权利,包括根据适用协议的其他条款提出的权利。欧盟期待着收到中国对这一请求的答复,并为磋商找到一个双方都方便的日期。

Yours sincerely

Christophe Rames
Chargé d’affaires a.i.

抄送:

Didier CHAMBOVEY先生阁下, 争端解决机构主席

Mr. Dagfinn SØRLI先生阁下,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

John ADANK先生,法律事务主任



【获取原文,后台回复“WTO”】

【时间仓促,译文未必准确,仅供学术参考】


[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Ruling, of 28 August 2020 in Cases No. 732, No. 733 and No. 734, between Huawei Technology Co. LTD and 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 à r. 1.

[2]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7-06/29/content_2024892.htm

[3] China's Civil Procedure Law calls the provisional measure an “act preservation measure.”

[4] 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7-06/29/content_2024892.htm

[5] Approved by the 1755th conference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26 November 2018, to be enacted from January 1, 2019) Fa Shi [2018] No. 2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5341.html

[6] Case (2018) Su 01 Min Chu No. 232, 233 and 234

[7] China's Reply to European Union Question 78 in the Trade Policy Review.

[8]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Hubei Province, case ( 2020 ) E 01 Zhi Min Chu No.169.

[9]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Guangdong Province case (2018) Yue 03 min Chu No. 335.

[10] Civil ruling of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Guangdong Province (2018) Yue 03 min Chu No. 335-1

[11] Decision of 16 September 2019 in Case (2018) Su 01 Minchu 232, 233, 234. 2019 年 9 月 16 日南京中院做出( 2018)苏 01 民初232、233、234 号民事判.

[12]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Guangdong Province case (2020) Yue 03 Minchu No. 68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13] Civil ruling of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 16 October 2020, in case (2020) Yue 03 Minchu No. 68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14]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Hubei Province case (2020) E 01 Zhi Min Chu No. 743. (2020) 鄂01 知民初743 号

[15] Published on 22 April 202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991.html#.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16] Published on 22 April 202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991.html#.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Page 1.

[17]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ivil Ruling, of 19 August 2021, in the case of OPPO and SHARP, (2020) Zui Gao Fa Zhi Min Xia Zhong No. 517.

[18] 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1/f139a85daf0a4f5da34104bd8cc08643.shtml.

[19] Published on 26 February 2021 on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8771.html#.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来源:人民法院报

[20] Published on 26 February 202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071.html.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11 January 202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21] Published on 22 April 202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991.html#.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Published by notice of 22 April 2021. 法办〔2021〕1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22] Published on 26 February 2021 on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8131.html.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

[23] 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0/2adb18d160c945e989bc20df3641cffc.shtml.

[24] Civil ruling of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23 September 2020, in case of Xiaomi v InterDigital, ( 2020 ) E 01 Zhi Min Chu No.169.

[25] Civil ruling of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Guangdong Province (2018) Yue 03 min Chu No. 335-1

[26] Civil ruling of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f 16 October 2020, (2020) Yue 03 Minchu No.689 Case reference: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7] Civil ruling of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25 December 2020, in case of Samsung v Ericsson, (2020) E 01 Zhi Min Chu No. 743. (2020) 鄂01 知民初743 号

[28]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6124.

[29]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http://www.gdzf.org.cn/zwgd/202104/t20210422_1073020.htm

[30] Consulted on 27 October 2021 

https://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r2021/04/id/5981790.shtml

[31] Published on 22 April 2021.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991.html#.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2]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http://www.gdcourts.gov.cn/index.php?v=show&cid=170&id=56124.

[33] Consulted on 11 January 2022. 

http://www.gdzf.org.cn/zwgd/202104/t20210422_1073020.htm

[34] Consulted on 27 October 2021. 

https://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r2021/04/id/5981790.shtml

[35] Communication IP/C/W/683.

[36] https://wenshu.court.gov.cn/

[37] Communication IP/C/W/682.

[38] Communication IP/C/W/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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