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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志高、奥克斯、扬子“头疼”的格力“蒸发器”专利,专利局宣布继续有效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1-20

作者:黄莺



5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的一件中国发明专利ZL201110186967.X,名称为"蒸发器”,被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是安徽扬子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空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这是去年格力与扬子空调专利互诉的一部分。根据企查查显示,2021年,珠海格力电器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扬子空调、江苏乐拼电子商务公司发起两项发明专利侵权诉讼。随后扬子空调同样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反诉格力空调、苏宁易购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
本案比较特殊的一点是:在专利局对本次涉案“蒸发器”专利做出无效决定前,这起案件的侵权审理和判决已经做出
据代理本案的三聚阳光在其3月16日的官方微信显示,南京中院已做出(2021)苏0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
被告扬子空调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格力电器专利号ZL201110186967.X、名称为“蒸发器”的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扬子空调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格力电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此前,格力电器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扬子空调等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扬子空调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5、8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发明专利对涉案被诉侵权空调产品的价值贡献等多方面的因素后最终做出了上述判决。
随后在4月20日,三聚阳光官方微信又更新了双方诉讼的进展,另一件专利ZL201110238207.9号“电机固定结构及具有该电机固定结构的空调器”专利,判决扬子空调的两个型号产品均涉及侵权,要求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产品外,还要赔偿合理经济损失30万元。根据专利局记录显示,这件专利,目前还没有显示扬子空调有无效挑战的记录。
对于本案法院并没有等专利局专利无效的结果出来,就对侵权案件做出裁决的情况。一位知名律所的资深合伙人律师向我们表示,原因可能有几点:
一是虽然中国法院并无审理专利有效性的权限,但是对于一些认为经过专利局实质审查的专利,稳定性较高,法院会独立做出侵权审判。
二是本案“蒸发器”专利历史上已经多次被提无效请求,结果都是维持有效,因此有可能法官认定本案专利稳定性较好。
三是即使侵权审理在先,如果在后的专利被无效掉,依然可以通过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补正。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法院当前专利案件存在积压和审限的背景下,能够显著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这一点,也是美国等司法管辖区对中国审理速度赞赏的地方之一
类似的问题,其实在近期德国的一起重要裁决中也发生过。
4月28日,欧盟法院做出一项重要裁决:认为在诉讼中的专利,即使该专利尚未在异议程序或是无效诉讼中证明其有效性,法院依然可以授予初步禁令。
这实际上是对所谓的专利无效决定出来前,如果侵权审理结果先出来,这样一个“禁令缺口”期的执法问题给出了明确。在此之前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在异议和无效程序之后,发布初步禁令的法律效力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回到本案,这件“蒸发器”专利实际上已为格力屡建战功。
在专利局该案的无效请求记录上,已出的四份决定中,两份来自于奥克斯空调,一份来自于志高空调,一份来自于扬子空调最终全部维持有效。也表明这是一件价值含量较高的专利。
例如,2018年,格力就以该专利起诉奥克斯,认为奥克斯生产、销售的KFR-35GW/FK01+3型号的空调器产品侵犯了这项“蒸发器”的专利权。格力要求奥克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40万元与维权的合理支出39963.5元;并请求判令京东世纪停止销售宁波奥克斯生产的KFR-35GW/FK01+3型号空调器产品。
最终,在2021年2月,奥克斯曾因侵犯格力“蒸发器”专利,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几起案件,格力索要赔偿以及最终判赔的金额并不高,但是因为胜诉,对奥克斯、扬子空调的销售和生产带来的衍生影响会比较大,也就是因专利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还是会不小的。
这也从侧面鼓励了企业要重视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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