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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批准飞利浦反禁诉令,但不限制OPPO在中国法院的全球FRAND费率裁定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2-11-06

作者:黄莺



案情摘要:在最近的一起飞利浦 v OPPO案中,英国高等法院批准了飞利浦的反禁诉令,但禁令仅适用于英国处理英国专利有效性的诉讼,但不限制OPPO提出的,中国法院认为适当的,全球FRAND费率的设定。


2022年7月1日,一名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授予飞利浦公司针对OPPO的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实际上在2022年5月4日,Mellor法官就批准了一个单方面的,没有通知的反诉禁令。

在6月28日,法庭举行了关于继续执行反禁诉令的辩论。

最终英国法院认为,OPPO将在中国法院寻求反诉讼救济(anti-suit relief)的威胁十分紧迫。寻求此类救济将是无理取闹、压迫性的和不合情理的,因为这将阻止英国法院裁定侵犯英国专利。

这起案件的背景是,飞利浦作为原告和专利权人,向法院提交了两份申请,被包括OPPO、OnePlus和Realme。飞利浦主张三件欧洲专利EP1,623,511;EP1,999,874和EP3,020,043,这些专利属于3G或4G的标准必要专利。

在本案中,法官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OPPO是否会在中国法院寻求反禁诉令的救济,是否存在足够紧迫的威胁。

法官在评估OPPO提出的论点时,即是否具有真正的威胁时,考虑了之前的夏普 v OPPO案,在这起案件中OPPO寻求并获得了中国的反禁诉令。并提到该禁令具有终止德国侵权诉讼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还对OPPO在夏普案后新闻渠道发布的公开声明做了描述,认为OPPO称对夏普一案取得了重大胜利,包括中国法院在全球FRAND费率设定,以及中国的反诉讼救济的使用上。

这引起了法官对本案的担忧。因此得出的结论是,由夏普 v OPPO案将可以推出一个结论,即OPPO有意愿再次使用这一策略,虽然法官也评估了在近期诺基亚 v OPPO案,和InterDigital v OPPO案中,OPPO并未在中国寻求反禁诉令。

但是法院依然认为,被告OPPO在中国寻求反诉救济的风险仍然十分紧迫。

其次,专利法院表示担心,在寻求的反诉救济中使用“干扰”一词可能会妨碍在中国法院启动平行费率设定案,阻碍这些法院判决的执行,并防止被告在此类诉讼中提出某些程序性论点。

对于“干扰”,法官也给予了重点说明,最终在命令中对此也进行了修订,将“外国”改为“中国”。

法院认为,在授予反禁诉令救济时,如果被告在那里提起诉讼,并且这些法院认为适当,则这并不限制中国法院进行全球费率设定的能力。相反,英国法院只是就侵犯国家专利(即英国专利)一事“为英国法院的诉讼辩护”。

其实,在此次法庭公布的命令中,一些细节还是值得关注的。

整体而言,包括法庭文件也显示,OPPO提到打算在这些诉讼中挑战管辖权,并反对继续执行反禁诉令,其在5月30日的信中提出了一个合同承诺:

即OPPO承诺在其向中国法院寻求任何救济,在英国进行的诉讼之前,以限制、阻止、要求撤回或试图惩罚的行为,都会提前通知飞利浦。但是该承诺不延伸至要求OPPO在中国法院提起双方许可的FRAND费率的诉讼前通知飞利浦。

另外,从法官的文件显示内容可以看出,OPPO对于此次管辖权的争夺应该是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这一点在法庭公开的文件中,对于相同主题的平行诉讼”费用“多次提及可以看出,但法官在最后表示:

我怀疑被告在 "干扰 "方面的花费要比原告多得多,我也怀疑原告在是否应该有救济的问题上花费要比被告多得多。

言外之意,这是OPPO与飞利浦在管辖权争夺,以及反禁诉令方面,各自从不同的重点试图向法院阐明其观点,OPPO可能更多的是从平行诉讼是否存在“干扰”问题,而飞利浦则是更重视有一个预防性的禁令救济,防止OPPO的管辖权挑战。

OPPO一方认为,从费用的角度来看,在英国和国外就相同或类似的主题实际或潜在的同时进行的诉讼可能是不可取的,但其本身并不被视为对英国法院的攻击,海外的诉讼可能不会受到禁令的限制。特别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同法院的判决存在冲突的风险被认为是行业决定建立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如ETSI的一个不幸的后果。

OPPO在脚注中还提到,据了解,(至少)荷兰、法国和美国的法院也会这样做(指裁定全球FRAND费率)。

但是法官却并没有接受这一观点,只是保留了既往只有英国和中国法院做出裁决全球FRAND费率的情形。或许这也是为何法官最后将“外国”改为“中国”的原因。

OPPO还提出了很多理由反对继续执行Mellor法官的反禁诉令,包括: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紧急下达这类命令是没有依据的;已经明确告知飞利浦,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提前七天)不会申请反诉救济,而且也无意申请;以及最重要的,也是本次法官重点提及的有关“干扰”的问题。

OPPO认为:“干扰”一词的含义(飞利浦现在声称妨碍在中国执行中国的判决(甚至,例如,法国在法国的判决))未在证据或意见书中提及。事实上,在飞利浦回复当前申请的证据之前,它甚至没有被提交法庭。

实际上,可以看出,双方的争夺主要集中在预防(侵害)禁令(Quia Timet禁令),以及管辖权之争上,有关这一点,也是法官重点描述的。

总之,这个结果也是预料之中的,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欧洲的英国和德国,基本上大部分裁决都是处于被动的。

即使OPPO在夏普案之后的多次案件中都未有做出通过中国的反诉救济干扰他国的平行案件审理的举动,但是依然被英国法院认定有这种紧迫性,实际上,还是对中国企业的一种偏见。

但是在这份命令中,也可以近距离看到英国法院对于反禁诉令的裁判思路以及有关国际礼让原则的一些思考,尤其是对于预防(侵害)禁令(Quia Timet禁令)与其它禁令的区别,和法院遵循的两阶段测试方法,还是值得进一步关注的。


有关法院的这份命令原文,可以后台回复“UKPO”获取。中文机译文及原文会共享在以下“知识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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