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雁电器再次起诉小米
作者:吴征
制作:企业专利观察
截至目前,双方第一次诉讼的案情公开信息只有管辖权判决,还没有公开相关判决。
但一些媒体已对第一次诉讼情况进行了报道。显示在2021年1月22日的一审裁定中,法院判定鸿雁电器胜诉。鸿雁电器曾要求小米公司、上海创米赔偿200万元。
鸿雁电器近年来在专利维权上一直较为积极。
不仅起诉小米及上海创米侵犯智能插座的专利,几乎在同一时间,2021年1月,在青岛“易来智能”科创板IPO审核期间对其发起专利诉讼,涉及智能照明,索赔600万元。
最终,青岛“易来智能”的科创板之路终止在2021年7月9日。
巧合的是,青岛“易来智能”也是小米产业链企业。
因此,这场诉讼实际上是具有央企背景的鸿雁电器,对民企背景小米产业链的全面打击。
这背后或许是小米产业链在智能家居行业的发展情况已经触及了鸿雁电器的核心利益。
资料显示,鸿雁电器在2016年,就为进军智能家居领域实施了“布局专利池”的战役,积极针对智能家居的发展进行专利布局。
在“鸿雁小喇叭”的官方微信中显示,在2020年末,鸿雁申请的各类专利总量就有1527件,其中在智能家居、智能面板领域达523件,发明专利占三分之一。
或许正是这种强烈的意识,支撑了鸿雁电器在对小米阵营维权上的积极态度。
实际上,在分析有关鸿雁电器的专利诉讼案件中,还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鸿雁电器曾经出现过两次疑似“自提无效”的情况。
所谓自提无效,主要是为了增加专利维权的力度,将拟用来诉讼的专利,通过无效挑战程序,修改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后,获得一个更为稳定的专利,从而增强作战武器的实力。
有关这一点的细节可以参照《子公司请求宣告母公司专利无效!两只“鸿雁”闹哪样?》。
其中涉及的两件自提无效的案件:
一件是涉及照明的名为“一种LED吸顶灯”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320092328.1。这件专利的无效决定只有两页,除了列出本案修改前后的权利要求后,因为经过修改后,申请人选择主动撤回,使得合议组很快就结案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而这件专利恰恰就是后来鸿雁电器用来起诉青岛易来智能的诉讼专利之一,这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是可以看到的。
另一件专利涉及名为“一种移动式wifi插座”的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882318.7。这件专利的无效决定有3页半,申请人主动修改后,合议组对其中做出了评述,结果是部分无效,维持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而这件专利恰恰也是后来鸿雁电器起诉小米的专利之一,这一点在与小米的法院判决书中是可以看到的。
因此,鸿雁电器的案件最值得探讨的就是这种实用新型专利通过“自提无效”程序,经过修改完善后,用来起诉的方式,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而言是否有益,对中国利用专利制度激励创新是否有益。
如果说制度的灵活性,美国的专利制度一定是最灵活的,包括可以利用分案申请的方式不断优化权利要求等,甚至早期的潜水艇专利的玩法更是为美国发明人所推崇。
中国专利制度在这方面,显然并不够灵活,利弊各半。
而实用新型专利通过自提无效修改完善后,就像“超级赛亚人”死后复活,战斗力大增一样,已经成为中国专利制度为数不多的一个亮点,有人也喜欢称之为bug。
这样bug的存在,使得专利权人可以在适当时机,甚至是待竞争对手产品问世后,有了照着对方产品特征进行修改,从而获得一个更为强大专利权的机会。
再加上实用新型专利从无效上要更严格,使得国内一部分人是不愿意取消实用新型制度的。
但是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的创新激励到底好不好?对于中国未来与美国直面的创新竞赛,到底好不好?
我个人观点,可能并不一定是个好事。
这种模式可能会满足专利权人短期利益,通过合法的程序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从而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但是这更像是一种脱离了创新主旨的“投机”行为,是一种玩弄所谓“专利策略”的行为。
从大的方向上来看,对于整个国家的创新并不会形成一种当然的激励,如果制度给予一些人人可以通过改写专利,而不需付出真正的创新就获得排他权的话,实际上,这会无形中延缓创新的效率。
而在当前中美创新竞赛中,创新效率才是决定中国未来能否真正与美国竞争的关键。
因此,中国专利制度在借鉴西方国家制度的时候,一定清醒哪些是适合中国的,哪些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
而且在“自提无效”这一过程中,也会有一些质疑,一是增加了专利局无效程序的工作量,占用了宝贵的审查资源,二是也会引发有关专利局合议组是否廉洁的质疑。
因为在目前这种制度下,专利局合议组缺乏主动性,只能是申请人怎样请求就怎样裁定,最终可能会变成申请人的“提线木偶”,而且在一些案件上,自提无效人所想的,就是最后所得到结果,也会让合议组的裁判陷入争议之中。
所以,这也是我们一直提倡的中国专利制度需要更深层次的改革,尤其是实用新型制度,绝非是引入创造性审查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取消实用新型制度会是一个必然。
但是在目前这个过度时期,如果是从中国创新的大局着眼,就要思考要降低实用新型类似制度bug的问题,不能因为这些bug的存在,使得人们像吸食大麻一样迷恋这个制度。
就像我在上一篇讨论实用新型制度时所提到的,未来5-10年,中国应该压缩实用新型专利的比例,按照“宽进严出”的标准,要加大实用新型无效的力度,通过修改专利法和细则等,赋予专利局可以主动对发起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的审查裁量权,打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认为可以预期获得所要专利的预期。
使得无论是谁提出无效请求,都有可能在诉请理由的基础上,面临专利局合议组本身更严苛的审查。
而不是简单的执行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通过“严进宽出”的方式,这种不解决根本问题。
制度的设计,只有让中国的企业将心思放在真创新上,才会激励其把真创新在转化成专利时,去认真思考应该怎么申请,应该花多少钱去申请,才能在未来获得利益。
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只需要花几千块钱申请个实用新型,然后利用制度bug,以自提无效的方式,全过程花不了几个钱(但是却占用了专利局宝贵的审查资源),就可以获得一个非常好的可以去执法的专利。
这其实打击的不是侵权者,而是整个中国的创新者。
有关今天讨论的这一点,可能会成为非常有争议的一点,有兴趣的可以做下面两个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