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超清编解码有限公司的一件名为“编解码方法、装置及系统”的专利ZL201410294752.3,被宣告专利权继续维持有效。另有一件名为“带宽扩展频带信号的预测方法、解码设备”的专利ZL201310034240.9,被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无效请求人有两位:小米公司和OPPO公司。
而超清编解码有限公司的这两件专利正是从华为收购而来,本质上,这是一场中国企业之间的专利“德比之战”。
这场纠纷,对于中国知识产权而言,仔细体会后就会发现,将是一场教科书式的案例。或将会对中国知识产权环境带来彻底的改观。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实际上,在今年7月,我已经详细介绍了小米、OPPO与这批前华为专利背后的故事,这是目前双方较量的已公开六件专利中,最先做出结果的一件。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图片来源:赋青春
从这两件专利的无效决定内容来看,有几个看点:
1. 小米和OPPO虽然是以两个请求人提出的无效请求,但是二者选择了同一家代理机构,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
这种做法,可以share一下无效成本,也是业内通常做法,但是效果是否一定好,还有待定论。
此次小米和OPPO之所以公开无效请求人的身份,应该还是希望公众知道他们现在遇到的纠纷与华为前专利的关系。
2. ZL201410294752.3这件维持有效的专利中,小米和OPPO引用的证据全部是中国专利。
这个案件中引用的三份主要证据中,最接近的证据1(2007年)来自VioceAge,证据2(2008年)来自华为,证据3(2008年)来自华为。
这一点也符合争议的EVS技术是由VoiceAge和华为等业界领先者开发的常情。但是从评述效果上,合议组的审理没有任何问题,按通常来看,如果需要三篇对比文件来评述创造性,那么本身就意味着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实际上就已经具备了创造性,只是高低的问题。
因此,合议组的逐个证据审理评述,道理充分,没有疑义。
3. ZL201310034240.9这件部分无效的专利中,华为前专利的主动修改是关键。
这件的无效证据较前一件更丰富,包含了非专利文献,还包括了一份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出具的175页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在口审中还出现了“反水”现象,导致部分鉴定未能支持证据2,这一点是本案中值得仔细研究的一点。
这种情况下,这件专利在8月22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文本,大幅修改了权利要求,删除了权利要求1-3,6-8,9-11和14-16,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8。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和4的范围已经较之前扩大了许多。
但修改后的专利否能依然覆盖小米和OPPO的侵权特征,目前还不确认。
以上维持有效一案代表小米和OPPO的机构是北京永新同创,部分无效一案代表小米和OPPO的机构是北京隆诺,代表超清编解码有限公司的机构是北京思韬。当年为华为这两件专利提供代理的机构是北京同立钧成。
小米、OPPO为何斗不过华为前专利
此次率先出来结果的两件专利似乎是这一批专利结果的最好代表,意味着华为前这批专利确实不是那么容易被全部无效掉的。包括这家起诉小米和OPPO的超清编解码有限公司(其英文名为:Crystal Clear Codec, LLC)的EVS专利都是从华为转让而来,之前也专门写过文章的CCC公司。这家CCC的操盘手和另一家也是收许可费的ECT的背后都是由一名叫David Sewell的人创办的,此外他还创办了一个Advanced Codec Technologies, LLC(ACT)的公司,这家ACT公司之前正是帮助SLC公司打理其代理的VoiceAge的AMR-WB技术的专利组合许可的。![]()
来源:互联网
David Sewell三年时间成立三家公司,每家公司分别去收许可费,要么是从VoiceAge获得经营权,要么从华为转让来的专利来展开授权。中国手机企业成了主要目标。
制作:企业专利观察
之所以说小米、OPPO斗不过这批专利,主要是这批专利确实是华为早期参与了EVS技术时开发的技术之一,华为手中留了一些,转让出来一些。从创新贡献角度来看,在2013年EVS技术开发之初,小米和OPPO的手机业务可能刚刚起步,确实只有使用的份,而不可能参与相关标准的开发。然而EVS技术在5G时代从一个之前的可选项变成必选项之后,小米和OPPO从道理上来看肯定绕不开,这也就是标准专利的价值所在。实际上,当年开发EVS技术的企业也就局限在少数几家。也就是说,无论是ACT、ECT、还是CCC,这几家NPE拿到的专利大概率都是价值含量可以的真东西。他们去打头阵,应该也是大企业希望这些NPE为EVS开辟出一个新的许可项目。
这种情况下,小米和OPPO在无效掉华为这批较为基础的专利上只有几种结果:其一,要么全无效掉,说明华为当时的专利不行,可以引申为对中国创新的质疑,可以想想十年前连华为创新都不行,还有谁行?
其二,要么全都无效不掉,这种可能性是大的,毕竟华为当时的创新贡献是客观存在的。其三,要么无效掉一部分,这种可能性可能比第二种要小,只能说明华为有些专利写的确实还不够好,虽然有真创新,但是还是被无效掉了。
所以,比较下来,小米和OPPO在这个案子上的前景不是太好。有关EVS的问题,核心问题一定在许可费率上,这是双方阵营争议最大的地方。从之前这张图中可以清晰的看出。来源:PRIP Research
像CCC有6族EVS专利,要价0.29-0.44美元,VoiceAge EVS有14族EVS专利,要价0.22-0.4美元,MPEG LA的EVS有大约60族,要价0.4-0.7美元。
关键是从实施人的角度,是这些来要钱的都得给,做的是加法。加起来就快够华为5G许可费2.5美元封顶的一半了。
同样,这个价格如果与Sisvel刚刚公布的Wi-Fi 6的专利池相比,该池SEP专利可能至少要超过百项,要价0.5美元,这样一比,还是高出了不少。之所以两个阵营产生分歧,一方面从实施人阵营来看,希望尽量将EVS归入到5G标准中,这样就要受与5G许可费率相似的可比价格约束,相当于降价了。但是从权利人阵营来看,这个音频编解码的方案,和5G的无线通信标准没一毛钱关系,更希望将其仿照类似MPEG等几个运营音视频专利池的方式,采用垂直领域定价,这样的话就可以不受5G标准的约束,可以做到更灵活的定价。因此,这也是法庭需要裁定的一个关键点,到底EVS受不受5G标准和费率可比的约束。但是从美国的判例来看,美国法院就是按照垂直领域做了费率裁定,这就是司法的导向作用。反观中国法院,目前状态是不敢做费率裁定,要么就是做了也不公开,相当于只解决了个案,无法形成一种中国司法体系对于世界专利许可格局应该如何保持FRAND原则的宣导力量。这是中国司法审判上近十年来迟滞不前,一直没搞清楚的事情,也导致了中国许可问题累积了很多病症。从长远来看,是中国司法应该如何调整和优化的问题。这个案件可以说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以下的分析是基于假设华为与CCC之间有分成协议的情况。这个假设下,也就是说,华为有内在需求,需要外国的NPE协助其运营专利,这与任正非在今年四月份在华为《专利许可会议纪要》中提到的与专利运营机构合作是相符的。
当然,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大公司转移出来一部分专利给NPE运营,都是公开,光明正大的事。
换句话说,华为即使与CCC之间有分成协议,也是完全合理的业内惯用操作手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背后就会反映出来问题:为何华为不自己找国内企业要EVS许可费?一定要找个外国的NPE?为什么一定要找国外的NPE,不找国内的NPE?本质上还是说明国内在专利保护环境和专利运营手法上都差着国际一大截。就像至少目前没有公开消息说华为要向国内企业收取专利费,只有中兴通讯在“偷偷地”向国内企业征收专利费,这就说明中国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本就不好,有了创新、有了专利,一旦要收费,反而跟当贼似的。反而是国外NPE倒是可以在中国,借助中国的司法制度,从苹果等一些大公司手中要到许可费。这么搞的话,相当于一家中国企业的创新,无法从中国企业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许可费,反而是需要分给国外“代理”机构一部分利润来实现这个目的。那中国的创新怎么才能被真正激励呢?未来,只有中国的企业更多的从中国本土企业获的合理的许可费,真正形成内循环,甚至从外国企业获得许可费,才是真正能促进中国创新前行的好方式,包括实现中国技术输出的可行路径。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达成基于经济现状的许可费率,而不是基于几年前的判例而不闻当前全球经济下滑的大背景,还依然索要过高许可费的所谓“道理”,才能在世界的专利许可市场上,留下让人尊敬的声音。要的过高,显然是专利权人的不对;要的低了,如果还不交,那就是实施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