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永安行(603776.SH)发布涉诉公告。
公告显示,永安行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400号《民事裁定书》。
判决如下: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宏溥科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 2021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 条第一款,2022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是双方自2018年发生专利纠纷后,历经一审,最高法二审后,原告宏溥科技均不服,上诉后的最新裁决。
2018年3月,原告宏溥科技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被告永安行建设并运行的溧阳市公共自行车项目系统侵害了其已获得独占使用许可且至今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车辆停车定位系统”(专利号为 ZL201520904502.7)。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溧阳项目经济损失68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在此之后,永安行于2018年4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经合议组审理后,在2018年12月的无效决定中,认定该专利部分权利要求无效,其余继续维持有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苏05民初306号判决:驳回宏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4万元,由宏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宏溥科技不服该判决,于2019年5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在此期间,2019年4月,一位自然人再次向宏溥科技的这件涉诉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意图无效掉这件专利。
但是本案在经过三年的无效审理后,在2022年4月20日做出的无效决定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8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4月23日,永安行发布公告显示,宏溥科技因与永安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次再审被驳回,意味着宏溥科技此次向永安行主张680万元专利赔偿告一段落。
回顾此案,宏溥科技向永安行主张专利维权的2018年3月,刚好是永安行与顾泰来的专利纠纷达成和解后不久。
按照当时顾泰来公布的与永安行的许可费用来看,10万辆自行车每年每车支付13元,合每车每天约3分钱,超过100万辆时,授权费降至每辆车每天1分钱。
在永安行与顾泰来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永安行当时支付了首笔65万元。并在随后陆续支付给顾泰来至少820万元许可费。
加之当时正处于共享自行车市场快速增量时期,共享单车领域的专利诉讼频发。因此本案原告宏溥科技向永安行提出专利维权,也不排除是受到顾泰来案的影响。
只是此次永安行在应对宏溥科技时,要比应对顾泰来更加积极,在顾泰来案中,并未对顾泰来的专利提出无效等质疑,但是在本案中,对宏溥科技的专利还是一直在提出无效的,虽然最终并未成功,也显示出永安行不希望被更多类似的专利诉讼所侵扰,采取了“打的一拳出,免得百拳来”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