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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莺
11月30日早八点,中创新航在港交所披露《诉讼进展公告》,这起动力电池行业引人关注的宁德时代 v 中创新航专利侵权案再有新进展。根据公告显示,中创新航于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包括:1. 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810039458.6)的产品;
2. 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万元;
3. 中创新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
4. 驳回宁德时代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还披露,本案的被告除了中创新航,还包括一家位于宁德的经销商“宁德市星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宁德时代去年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停止侵权外,还主张中创新航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万元。
根据披露,涉案专利是一件名为“集流构件和电池”的发明专利,是去年10月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五件侵权专利中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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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股书
记录显示,中创新航曾经对这件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年4月份做出的无效决定中,裁定该专利部分无效,认定“集流构件”的一个权利要求以及引用该权利要求的电池产品继续维持有效。福州中院或正是基于该专利维持有效这一决定,做出的此次判决。然而,中创新航在公告中也表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已经于6月2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并表示,如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还会继续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在该公告发布后不久。11月30日下午16:17,界面新闻发布消息显示,宁德时代向界面新闻确认了又一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宁德时代获赔金额1416万元。![]()
来源:界面新闻
至此,两起案件,法院均裁决中创新航侵权成立,总计须赔偿宁德时代1712万元。
双方涉案五件专利的最新进展
当时中创新航向界面新闻独家透露,已向宁德时代三件专利提出了新的无效请求。对此,我们也曾进行过分析。在当时撤回的三件专利中,有两件(201810696957.2和201910295365.4)是宁德时代首次用来诉讼的专利,另外一件(201520401861.0)就是此次判决中创新航需要赔偿1416万元的专利,也是之前宁德时代与江苏塔菲尔交战中使用过的专利。中创新航对宁德时代专利无效汇总列表
但是近日从国家知识产权的公告显示,中创新航似乎不止是对上述三件撤回后重新提起了无效请求,对剩下的一件,或许也是最重要的“防爆装置”专利ZL20152112402.7也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而这件专利已经在10月26日完成了无效审理的口审听证。而中创新航需要赔偿1416万元的专利,也将于12月14日迎来双方的口审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口审公告
也就是说,目前已知的五件涉案专利中,至少有四件专利,中创新航都还在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程序。福州中院裁决,透出知识产权强保护信号
本案的另一个看点,比裁决结果更应引起注意的是裁决速度。最简单的一个对比,同样是在去年7月开始的诺基亚与OPPO的全球专利诉讼案。目前只有德国法院做出了实质的对OPPO颁发禁令的裁决,以及印度尼西亚法院做出的撤销诺基亚诉讼的裁决,其余包括英国、法国、西班牙、中国等法院,都尚未做出一审判决。因此,能够看到福州中院的裁决效率可以很高的,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看点。也就意味着,即使中创新航还在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宁德时代其余四件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但是很有可能,法院对双方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在并行开展了,这与我在上一篇文章中的判断是一致的。原因就在于宁德时代的这五件专利,目前已经都经历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审理过程,均维持有效。尤其是像之前与塔菲尔作战的两件专利,到目前已经是被第五次和第八次提出无效了,说明专利权是相对稳定的。法院进行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比较充分了。与之类似的像今年上半年格力 v 扬子空调案也是典型的法庭民事审理在先,专利有效性认定在后的案件。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专利侵权的审判在3月16日之前就已经做出,但扬子空调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的结果是5月18日才出来。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后的专利被无效掉,依然可以通过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补正。这种知识产权“快保护”的方式,就是国家一直在倡导的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好体现。因为一旦专利权利人在维权后,无法在合理时间通过司法裁判获得公正的裁决,一个案件的审理如果经常拖上几年的话,将会大大打击创新者再创新的积极性。这无形中就会造成侵权者对权利人的“反向劫持(hold out)”,就是拖得时间越长,对侵权者越有利。所以,在像德国等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家,专利民事案件的审理速度是相对较快的。福州中院近年来在一些大案、要案的审判上,与德国法院相似的裁判风格,也使其成为很多国外专利权人非常看好的一个中国优选诉讼地。本案看点及后续展望
随着这两起案件的裁决结果公布,相信后续几个案件的结果可能也会陆续做出。在中创新航披露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了中创新航侵犯宁德时代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经济损害的赔偿金额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赔偿金额。在损害赔偿上,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宁德时代提出的1250万索赔请求,最终裁决了296万元,法院支持度大约是24%。产生这种差距,主要与法院对涉案专利在产品上的贡献度等因素的认定有关,可能会与宁德时代提出索赔时的计算方式有差异。具体详细信息还有待本案判决公布,公众才能更清楚的获悉。另外一点,本案裁决了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费用,“临时保护”是专利领域特有的一种保护制度,是指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费用。所以,对于申请人来说,除了在发明专利被授权后能够受到专利权保护,其还享有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日至授权日期间受到临时保护的权利。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一步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进行调解。”在宁德时代披露的案件中,信息相对较少,只粗略公布了获赔金额是1416万元,这与索赔金额的3050万相比,法院的支持度大约是46%。与前一起案件的差异在哪里,具体细节也是有待法院判决的进一步公开。这两起案件的判赔之和虽然比不上2020年宁德时代起诉江苏塔菲尔时,其中一件“防爆装置”就获得法院判决的2330万赔偿多。但很有可能等到判决书公开后,就会发现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在去年一篇文章中曾经对照宁德时代诉塔菲尔判决书中的侵害赔偿计算思路,测算过如果“防爆装置”这件专利用来起诉中创新航将会赔偿多少。如果按照“侵权产品总储电量”和“专利贡献率”来计算,中创新航仅2018-2020年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就是塔菲尔的六倍,所以光凭“防爆装置”这一件专利,宁德时代就能索赔过亿。这或许也是在今年五月,媒体披露宁德时代突然将索赔额从1.85亿元提高到5.18亿元的原因。一种可能就是“防爆装置”这件专利进行了重新测算,因为按照今天公布的两起案件宁德时代的索赔额来看,加起来也只有4300万。这也就意味着,此次双方各自披露的两起案件还没有触及双方最关键专利的争夺,还只是“前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