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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终止,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尴尬”经历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3-03-17

作者:黄莺



2023年3月2日,上交所科创板发布公告,终止对成都锐成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锐成芯微”)的IPO。这距锐成芯微的科创板IPO在去年6月被受理,刚过去九个月,去年11月份,锐成芯微进行了首轮问询的答复。
来源:科创板
上市委在首轮问询中重点对锐成芯微成都微阵列迈瑞微存在的诉讼纠纷,包括未决诉讼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重点问询。有关这一点,锐成芯微只是在招股书中进行了简单披露,因此首轮问询中对该案件的回复就显得非常关键。
来源:首轮回复
在回复中,锐成芯微较为详细的列出了与成都微阵列、迈瑞微等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情况。
整个事件中,锐成芯微是受托方(乙方),成都微阵列是委托方(甲方),双方约定由微阵列提供资料,包括《滑动式规格书》、《面积式规格书》等,按照披露的内容来看是“以甲方在指纹传感器采集、识别、应用领域的长期研究和实践为基础”,由锐成芯微负责设计和实现,并进行流片验证等。
来源:首轮回复
而另一位当事人,苏州迈瑞微,在2017 年与微阵列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微阵列将其拥有的电容式指纹传感器相关的技术全部无偿转让给迈瑞微,由双方享有该技术(秘密)的所有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则归迈瑞微所有
三方之间自2017年开始相继发生了三起诉讼纠纷。这三起都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其中前两起涉及技术秘密纠纷,及专利权属纠纷,锐成芯微都输了,第三起目前经最高院发回重审,目前还在审理之中。

来源:首轮回复
这三起案件中,最关键的在于第一起案例——微阵列、迈瑞微起诉锐成芯微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及专利权属纠纷。后两起更像是锐成芯微基于这起案件之后对微阵列和迈瑞微的反击案件。
根据首轮回复披露,在第一起案件中,2013年8月,微阵列与锐成芯微有限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锐成芯微基于微阵列所拥有的电容式指纹传感器相关专利合作开发直流电容式指纹传感器片上的设计。上述合同签订后,微阵列向锐成芯微有限交付了《滑动式规格书》、《面积式规格书》等资料
2014年9月4日,锐成芯微有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基于SPI接口的寄存器快捷读写方法”的发明ZL201410447834.7,该专利于2017年4月19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
或许是直到该专利获得授权,微阵列和迈瑞微才发现其中的问题,疑似是将其委托开发的内容单独申请了专利。于是在2017年11月28日,微阵列、迈瑞微将锐成芯微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4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微阵列、迈瑞微认为锐成芯微的上述专利申请违反了保密义务,侵犯了其技术秘密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专利为迈瑞微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并未公开,但是基于锐成芯微的披露可以大致看出,微阵列是拥有电容式指纹传感器的相关技术的,例如提到了其拥有专利。而且还提到交付给锐成芯微《滑动式规格书》、《面积式规格书》等资料,也就意味着双方争议的技术秘密,以及锐成芯微申请专利的内容,很有可能就出自《滑动式规格书》、《面积式规格书》等资料。
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都支持了微阵列和迈瑞微,也就意味着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后认定,锐成芯微确实是将涉及微阵列的技术秘密申请了专利,因此最后裁决中也将该专利判给了迈瑞微,并判决锐成芯微赔偿两原告20万元。
可以看到,这起案件经两级法院裁判后,就更加清晰了,整起事件应该就是甲方将技术和资料交予乙方开发设计(这与半导体产业链的分工有关),乙方却擅自将甲方的技术秘密申请了专利,这一结果不仅使甲方的技术秘密造成了泄露,而且专利权还被乙方所据为己有。之所以排除该专利是双方合作基础产生的新技术,是因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这种情况是需要双方共同作为专利申请人的,现在是乙方单方面申请,也就排除了这种情况
实际上,去年11月2日,锐成芯微官网公布了一则消息,锐成芯微成为全国2512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也就是说,这本应该是一家在知识产权上意识或工作更好的企业,然而这与上述判决结果显示的现实情况,还是有一些出入。

来源:判决书(机译)
根据锐成芯微的官网介绍,这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致力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IP)产品设计、授权,并提供芯片定制服务的公司。已逐步发展和构建完成以超低功耗模拟及数模混合IP、高可靠性存储IP、高性能射频IP及高速接口IP为主的产品格局,拥有国内外专利超100件,累计开发IP 500多项,服务全球数百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这起围绕着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说是当下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
这起案件从法院判决来开,凸显了两个现实:一是存在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擅自将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的行为;二是在双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后,侵权者反而利用反诉等各种手段,对维权者提出了反向索赔,甚至利用司法制度以财产保全方式为维权者设置障碍,甚至是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第二点,可以参见双方在另外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案,主要涉及的是双方300万元委托费的支付纠纷。在二审之前的判决依然是对锐成芯微不利。
在双方能够查询到仅有的两份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都是涉及集成电路一案的,其中有一个是财产保全案的裁定。可以看到,锐成芯微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最终获得了冻结三年被申请人李扬渊的股权价值300万。
有资深律师分析认为,这一操作更像是利用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较其他更容易的制度优势。

来源:裁判文书网
如果总结一下这个系列案件,整体的脉络更像是委托方当发现自己技术秘密被受托方擅自申请专利而主动维权,但随后受托方也采取了反击的方式,最后对委托方也造成了一定的干扰。
这起案例其实就是中国当下知识产权环境的又一个缩影,知识产权各种企业评审活动横飞,司法对于真正知识产权侵权者的惩罚并不足以让其真正意识到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对于维权者反而被侵权者造成更大的损害,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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