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然而,亚马逊又认为,“原告以涉案八项专利合案提起本诉讼,涉案八项专利各自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既不属于共同的诉讼标的,也不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应将涉案八项专利分成八个案件分别审理”。(此处亚马逊上诉理由前后逻辑似乎有些矛盾。)但是能够看出被告亚马逊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在以“非正常”专利作为质疑专利权人专利合理性的主要理由之一。由于目前公开的仅仅是管辖权的判决,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亚马逊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会就这一点进行更加详细的说明,尚不得而知。不过,以“非正常”作为主要理由,作为试图卸去专利权人武器的理由,已经初露端倪。这其实才是所谓“非正常”专利中,真正应该关注的一点:“非正常”的理由,是否会成为科技巨头或是大公司打压中小专利权人的武器,使得专利的“反向劫持”现象更为严重,从而助长侵权者的侵权行为,降低中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如果仔细研究诉讼双方,可以发现,本案只是双方在中、美两地横跨七年的系列专利诉讼之一。 原告赛乐得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通讯及无线传输技术研发的科技公司。根据企查查信息显示,2008年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宁,目前是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曾任该公司董事长。赛乐得公司以王铁军、王安妮为主要发明人拥有几十件美国和中国专利。围绕着这几个核心人员,在美国还有多家曾使用的公司名称,知产力在2月的报道中对此有过分析。除此之外,网络上对原告的背景的介绍和描述并不多,唯一可以参考的是东北大学(http://neunews.neu.edu.cn/2011/1010/c198a17736/page.htm)和东北大学校友总会(http://alumni.neu.edu.cn/2019/1014/c5847a144963/page.htm)两个网站公布的两篇针对校友赛乐得创始人王铁军博士的介绍。 其中提到,王铁军师从于Dr. Richard D. Gitlin (贝尔实验室技术总监、副总裁、美国工程院院士、IEEE终身院士) ,Dr. John G.Proakis (数字通信的奠基者和学术领袖、IEEE终身院士)。其研究领域包括正交频分复用(OFDM)系统、空时结构(MIMO)、编码(Channel Coding)、及无线通信网络等3G、4G核心技术及多模射频芯片的软件无线电技术。或许正是有着这样的技术基础,以这些技术团队为核心的美国公司在2012年,就开始在美国起诉三星专利侵权,随后逐渐将HTC、亚马逊、Groupon等多家美国公司告上法庭。而与亚马逊公司的首次交手是在2016年,美国东弗吉尼亚地方法院;在2018年,又以另外一家公司名义在德州东区地方法院再次起诉亚马逊,两起案件都打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此期间,其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HTC发起了337调查。在中国,赛乐得在2017年,就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亚马逊等提出了专利诉讼。随后,又连续起诉了京东、HTC、大中电器和富士康等公司。但是一些案件后来又陆续撤诉,例如对京东等案件因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王安妮、王铁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目前来看,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赛乐德都可以被认为归属为非专利实施实体NPE一类。主要目的应该还是依靠诉讼与大公司达成许可。不过,从与亚马逊的交手经历来看,似乎亚马逊一直采取相对强硬的反抗策略,并不像美国三星和LG等案件,已经结案,猜测很有可能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这或许也是最近中国公开的这起案件中,首次针对赛乐得专利提出属于“非正常”专利的概念,似乎也是在尝试是否可以通过中国特色的“非正常”专利制度,来对赛乐得实现关键的一击。但是目前并不清楚除管辖权案件中提到这一理由外,在正式的案件中,是否会补充更详细的证据材料。这或许是中国法院再一次有机会接触“非正常”专利案件,并对“非正常”专利规定是否合法的最新案例。理想的状态是,法院从司法的角度,对于“非正常”专利给出一个定义,而不仅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行政角度给出的“非正常”专利认定的九条或是六条。因为仅仅是行政的认定,未经司法的确认,曾经被认定为“非正常”的专利都有可能被推翻。对于这一点,是目前已经打击了多年的“非正常”专利工作中,一直未能走到底,比较遗憾的一点。这如果是在一个法治国家,是很难想象的。这也与目前很多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要么被要求主动撤回,要么就放弃申诉的情况有关,几乎没有人会对行政命令提出质疑,也就无法进行司法上的确认。但是正如我们之前预测的那样,由于现有的打击“非正常”的工作,存在比较明显的只打击中国申请人,不打击外国申请人;只打击中小企业、独立发明人,以及中国高校和医院成为重点,却很少见到打击中外大型科技企业。从而导致的目前的政策无形中正在变成一个帮助大公司,尤其是国外大公司消灭NPE,尤其是中国NPE的最有利的武器。这一点,从亚马逊对赛乐得案件,就一览无余。实际上当美国正在鼓励创新多样性,支持更多群体参与到创新活动,通过加强专利保护,让其不断挑战大型科技公司的垄断时。中国却是在专利政策上,走出了一条与美国截然相反的路。虽然打击从总体上还是祛除了行业中大部分不规范的行为,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创新的多样性也正在逐渐消失,一些创新群体的积极性因为无法预期专利权否能获得,也正在远离这个体系。虽然这可能仅是打击“非正常”中涉及误伤的很小一部分,或者是创新高度并不那么高的那些群体。但是其影响,不应忽视。这到底好不好,时间可能会逐渐给出证明。然而,留给中美竞争的只有未来关键的十年,恐怕已经没有了政策再次试错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