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杀华为之后,大疆再次成为美国遏制中国在高科技领域崛起的重点目标。
今年4月21日,大疆在美国迎来一份重要判决。经过德州西区地方法院的陪审团审理,最终裁定大疆侵犯了美国一家名为德事隆创新(Textron Innovations)公司的的两项美国专利US8,014,909和US9,162,752,前者赔偿3070万美元,后者赔偿2.482亿美元。两者合计2.789亿美元。如果说仅仅将这视为一场商业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就会低估了美国试图遏制中国企业崛起的决心。实际上,更严重的则是这起专利案件背后,透露出来的美国针对中国高科技领域核心商业秘密的诉求,甚至包括强盗霸权。德事隆在美国起诉大疆专利侵权的案件同时,由于美国专利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一个证据开示(Discovery)的制度,即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在这起案件中,德事隆以案件审理为由,要求大疆公开无人机的源代码。然而大疆则表示,根据中国实体必须遵守中国的出口管制法的规定,一些项目属于受出口禁令或出口许可证限制的技术。大疆辩称,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他们无法获得出口许可证,提供源代码则可能会受到处罚。然而,德事隆则向法院辩称,大疆自愿进入美国市场,现在不能根据中国法律保护自己不被开示(Discovery)。德事隆为此在6月27日提交给法院的一份针对大疆寻求救济的反对意见中援引美国判例表示,正如过去一位法官在类似案件判决中的暗示,“如果你不喜欢规则,那就停止在美国做生意”。
而从这份德事隆(Textron)的反对意见的目录中,也能够看到其针对大疆(DJI)基于中国对于技术出口法规的限制而寻求法院救济的强烈反对。
这也引发了美国企业在针对中国在一些高科技领先的领域,正在试图通过美国的法律制度,包括证据开示(Discovery)等程序,在专利侵权案件的掩护下,获得中国企业关键核心的商业秘密:源代码。这或许才是这场没有硝烟的知识产权战争中,敌人露出的终极獠牙!“大疆创新公司是代码的进口商,代码永远不会离开大疆创新公司的手,只有德事隆创新公司的外部律师会看到代码(而不是德事隆创新公司本身)。”“为了履行其对中国源代码的发现义务,大疆创新必须遵守中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中国商务部和科技部根据中国出口管制法颁布了相关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出口技术目录》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根据中国法律,任何个人或实体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口受限制的技术,都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和/或刑事处罚。”
“大疆有理由相信,至少有一些相关的源代码,如与飞行控制系统有关的源代码,很可能是《目录》确定为限制级的技术("限制级源代码"),因此很可能需要广东省商务厅("GDDOC")的出口许可证,以使大疆能够在本程序中生产限制级源代码。”
此外,在德事隆提交的反对意见中,还提到了“大疆在向中国政府明确表明德事隆是一家从事 "国防 "事务的美国公司后,又将德事隆创新公司列为源代码的进口商。大疆创新随后在声明中加倍强调了这一点,并暗示德事隆创新公司本身也会看到这些代码。”
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德事隆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表示其是美国军方飞行器产品的承包商。相比之下,大疆则是一家中国民营的无人机制造公司。因此,涉及如此敏感的信息,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大疆的担忧不无道理。
于是,当事双方在今年5月的保护令中,都要求法院通过保护令,差别只是大疆要求限制这些源代码条款,而德事隆则要求获取大疆的源代码。不过在5月底,美国地方法官Roy Payne驳回了大疆的多数提议。6月8日,大疆再次对Payne法官的命令提出了异议。德事隆则在6月27日对于大疆的异议提出了上述反对意见。最终,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的Robert Schroeder法官在7月19日做出的一份简短命令中,做出最新裁定,再次驳回了大疆的异议请求。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法院在德事隆 v. 大疆案件中裁定:大疆必须要向德事隆提供涉案的源代码。这起案件背后所引发的对中国高科技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诉求,实际上是更多中国企业所应该关注的。就像本案中所援引的以往案例Fitistics, LLC v. Huawei Device Co., Ltd.中,也有类似对于的诉求,德事隆也援引该案例表示:
Schroeder法官在最终的命令中对此也表示,该法院在过去的华为案例中曾拒绝过类似的请求。也就意味着,针对中国高科技企业源代码的诉求,并非大疆遇到的个案,很有可能会变成一种针对中国公司的常态诉求。而中国公司应该如何在美国法律的框架下,包括证据开示方面,保护好自身的源代码,同时符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要求,就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美企业之间知识产权纠纷中,常见的一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