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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中国企业,交出源代码”

黄小莺 企业专利观察 2024-04-08

作者:黄莺



中国企业近年来在美国遭遇到的专利侵权案件,被要求提供源代码的情形越来越多。
不久前,为美国军方提供直升机的供应商美国德事隆公司,在美国起诉中国无人机领导者大疆侵犯其专利
在这起案件中,德事隆以案件审理为由,要求大疆公开无人机的源代码。然而大疆则表示,根据中国实体必须遵守中国的出口管制法的规定,一些项目属于受出口禁令或出口许可证限制的技术
大疆辩称,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他们无法获得出口许可证,提供源代码则可能会受到处罚。
最终,美国德州东区地方法院的Robert Schroeder法官在7月19日做出的一份简短命令中,做出裁定,驳回了大疆的异议请求。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法院在德事隆 v. 大疆案件中要求:大疆必须要向德事隆提供涉案的源代码
事实上,大疆并非第一个在美国专利案件的审理中,被法院要求在所谓的证据开示(Discovery)阶段,提供源代码的。
目前,中国企业在高科技领域,遇到与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必须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很有可能会采取类似的方式,基于美国公司的要求来公开源代码。
而中国公司应该如何在美国法律的框架下,包括证据开示方面,保护好自身的源代码,同时符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要求,就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中美企业之间知识产权纠纷中,常见的一个命题。
9月12日,美国地方法院公布了另外一家位于中国深圳的企业——海能达,以及有关延长其H系列源代码的期限的动议命令。结果显示,法院要求在海能达从9月26日起在美国提供H系列源代码供摩托罗拉审查。
根据公开的信息显示,海能达也面临着和大疆一样的情况,就是在到底是直接按照美国法院的要求提供源代码,还是必须等待在中国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情况做出授权。
这两者之间如果发生冲突,将如何抉择?
美国法院在海能达一案中,做出了以下的裁判。
法院明确了如何审理此类与域外法律相冲突的问题的两步程序:
首先,寻求阻止证据披露的一方(海能达),必须证明外国法律 "实际上禁止了有争议的证据披露"。
其次,如果法院认定相关外国法律阻碍了披露,则法院进入第二步,必须权衡美国和外国的利益。

为此,地方法院的任务是平衡以下五个 "与任何礼让分析相关 "的因素,这些因素来自最高法院在Aérospatiale案中的判决:

(1) 所要求的文件或其他信息对调查或诉讼的重要性;
(2) 请求的具体程度;
(3) 信息是否源自美国;
(4) 是否有确保信息安全的替代手段;以及
(5) 不遵守申请会在多大程度上损害美国的重要利益,或遵守申请会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信息所在国的重要利益。
对于本案,海能达必须要证明其提出的两部中国数据安全法律禁止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提供H系列源代码,这两部法律是:(1) 《数据安全法》第36条;(2) 《网络安全法》第37条。
不过,本案法官认为,海能达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数字版权法》第36条阻止了H系列源代码的生产。
然而,法院认为海能达已经完成了证明《商标法》第 37 条禁止生产H系列源代码的责任。
实际上,法官认为上述五个因素中,最后一个——衡美国和中国的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海能达要求延长提交的动议。
这也就意味着,中国企业未来在类似案件中,很有可能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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