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有了“紧箍咒”,不能想发就发了!
日前,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重复等证明,对于一些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同时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需延长要另作说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在法治政府建设提档加速的今天,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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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通知指出,在制定“红头文件”时,严禁越权发文,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适当,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同时,“红头文件”的制定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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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根据通知,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上级来文,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对是否发文要深入研究、区别对待,不得照抄照搬照转,简单地以文件“贯彻”文件。
对于一些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而对一些内容相近的内容,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合并发文。
通知指出,在制定“红头文件”时要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没有必要或者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制定或者暂缓制定。
此外,在制定“红头文件”时,还需强化严格规范,了解、掌握、运用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和技术,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周密,文字精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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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过程需“知民意”根据通知,在制定“红头文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公文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在起草阶段,要对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同时,“红头文件”的制定还要广开渠道,察民情、听民意、汇民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公众参与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意见和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及时说明理由。
此外,通知还指出,我省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文件中载明。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
(综合安徽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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