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怎么用?市政府第198号令来回答
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198号令,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再生水利用、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
是指污水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以在景观环境、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饮用水。
办法指出,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厂、加压泵站、输配管网、供水机以及其他相关设施。
根据办法,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1.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
3.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
4.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
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
2.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3.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4.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水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再生水可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符合最高标准要求。办法明确指出,我市使用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办法规定,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
再生水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照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财政、水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办法指出,再生水厂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加强对再生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管理,建立相关台账,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3.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有关标准;
4.配备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并与城乡建设、环保、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的在线监测系统联网;
5.做好再生水厂的其他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再生水厂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因再生水输配管网或者再生水厂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用户。
办法规定,再生水输配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检和定期养护维修工作,确保输配管网安全运行。
再生水输配管网、供水机等设施外观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在供水机和景观环境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
1.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
2.改建、迁移再生水利用设施;
3.擅自在再生水公共管网取水;
4.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5.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6.将再生水管道与饮用水管道连接;
7.向再生水利用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8.向再生水利用设施投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9.其他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
违反1—6项规定,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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