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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12345热线一周最新回应

2022年11月14—20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共受理群众诉求225060件次,日均32151件次 。近期,市民诉求主要集中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一、热点咨询最新回应


1.关于安康码“弹窗”,会进一步优化调整吗?

市疫防办:安康码“弹窗”,作为一种提示手段,能够有效提示市民朋友按时完成核酸采样检测。由于广大市民全力支持和配合,合肥市核酸采样率一直以来保持较高水平,为全市到目前仍然保持疫情防控良好局面提供了重要保障。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合肥市已经进一步优化“弹窗”提示指引,主要针对重点人员和落地检、跟踪检人员提供弹窗提示服务。市民朋友如遇“弹窗”不当等问题,可通过0551-12345进行咨询处置。


2.居家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有什么区别?

市防疫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这两类人员感染风险大小是不同的,所以在整个管理要求上也是不一样的。

居家隔离的人员,要求在隔离期间赋码,本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严格做到不外出,包括共同居住的人员,拒绝一切探访,期间核酸检测由社区组织采样人员上门采集。隔离期间因为就医等需要外出的时候,社区要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要求在管理期间非必要不外出,如果确实因为有就医的需求需要外出的,要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不要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但是有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不限制其共同居住人员的活动。


3.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补差的通知

市人社局:根据《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84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合肥市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退)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基补差险种因职工医保征缴职能即将划转至市医保局,职工医保征缴系统需要进行切换,本次调基和补差仅限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险,职工医保调基补差工作由市医保征缴中心另行通知。 
二、调基补差人员范围:正常在职参保的单位职工。中断、转出和缴费不满15年退保等一次性结算的,不再补调缴费基数及补(退)收差额。离职和退休的人员经过单位和本人共同申请可补调。
三、调基补差原则:1、今年已参加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且调整基数时(截止到2022年11月21日17:00)在该单位正常参保的人员,按照单位申报的工资额调整并补差。2、个人缴费基数已按上年度上下限标准核定的,将按照2022年度的上下限重新核定并对缴费工资低于下限3832元/月和高于原上限17925.42元/月的,补缴今年首次参保缴费月(最早为1月)至11月因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3、已申请缓缴的单位,缓缴月份期间产生差额补收的单位部分,待缓缴期满后与缓缴部分一并缴纳;产生差额补收的个人部分随12月应缴计划一并缴纳。4、10月份通过省人社厅网办申请过分批补缴的单位,本次批量调基补差不再调整。

四、差额补(退)收查询:1、缴费基数增加:每月产生一条差额补收账目,缴费计划生成在参保单位2022年12月份,可在省人社厅网上办事大厅查询缴费通知单和人员缴费明细。2、缴费基数降低:每月产生一条负数的差额退收账目,自动冲抵单位12月应缴计划。为保证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批量调基和补差,11月社保业务办理时间截止到11月21日17:00,请广大单位知晓并尽早办理业务。

二、典型事例选登


1.及时制止违章停车问题


市民来电:蜀山区郭先生来电,反映金色池塘西门社岗路两边有很多机动车乱停放,影响通行,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办理情况:市交警支队蜀山大队民警及时前往现场调查,情况属实,警员对违法乱停车辆及时喊话,催促驾驶员主动驶离;对道路存在交通隐患且无法联系车主的违停车辆,一律做拖移处理。同时加强机动巡逻警力密度,为改善道路通行环境清理路障。


2.细致解答 居民疑问


市民来电:新站区胡先生来电咨询,会棚路与龙脊山路东侧将建设一个600吨垃圾分类站,是否合理?

办理情况:新站高新区建设发展局答复如下,新站区垃圾中转一体化项目选址位于新站区城镇开发边缘区域、学林路与龙脊山路交口,占地面积约14.4亩。自11月3日以来,新站高新区收到周边居民多渠道反映该项目不宜建设的诉求。管委会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该项目停止建设。


3.有理有据 拆除违建


市民来电:庐阳区张女士来电,自称在五河路61号商铺双岗菜市场老街经营烟酒生意,在门口墙上两侧做了古井贡酒的广告,城管部门要求拆除。咨询是否合理?

办理情况:庐阳区接到咨询件后,双岗街道城管中队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查看。经查,61号商铺及周边2户店家存在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问题,周边的2户店家在城管队员劝导后承诺尽快自行拆除。根据《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目前3户商铺户外广告均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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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长热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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