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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10大权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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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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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归纳整理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常见问题权威意见,为法律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借鉴。


1、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2辑(总第50辑),执笔人:肖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2、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执笔人:程律、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1辑(总第57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4、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5、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如何确定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2辑(总第66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6、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3辑(总第55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7、如何理解“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1辑(总第69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8、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总第67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9、如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执笔人:韩玫,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10、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执笔人:吴晓芳,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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