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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新司法解释第一判:两千万债务妻子偿还,丈夫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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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实用法律知识(授权法律讲堂发布)

作者 | 杨文战律师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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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起施行。


19日上午,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婚后两人生活居住在男方林某父母家,日常生活开销均由林某父母承担。不知从何时起,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额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


自2017年7月起,债权人陆续向林某及其父母追债,林某和父母才知道周某在外欠下大量债务。林某追问周某,周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因周某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历某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生效。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历某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某一人承担,林某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报 1月19日 第三版 )    


 杨文战律师点评:只差一点儿,如果这案子早两天判决,可能结果就是丈夫要共同承担这两千万债务,但适用新司法解释,由于不是日常生活支出,且债权人无法举证,导致该笔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但新司法解释确定的规则就真的没问题吗?


  如果是夫妻两人串通,以协议离婚为表,但实际上相关借贷所形成的利益,已输送给前配偶,举债一方身无分文,你爱怎么执行怎么执行。一般债务人哪有能力去查明真相并举证?


  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财产基础就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假如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做生意,另一方对举债完全不知情,但赚钱了,这赚的钱会因为另一方不知情而不属于共同财产吗?那反过来,赔了钱债务为什么就可以由于不知情而认定为个人债务?


   公平的处理婚姻法24条争议,杨文战律师认为,不能单纯地把举证责任放到债权人身上,应该由夫妻也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尽量查明相关债务的用途、所产生收益的去向,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判断债务承担。


  当然,恐怕在一段时期内,法院会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原则来判案,这就对今后的债权人提出了要求:涉及个人的债务,一定要查明其婚姻状况,如果是已婚,一定要配偶共签借据或相关合同文件,或者要求出具知情同意的文件,别给别人借离婚转移财产的借口!如果不知道保护自己,真打官司的时候,后悔就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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