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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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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熊承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

来源 | 离婚大师(授权法律讲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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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在多次跟踪后,一天晚上,小蓉在几位朋友的陪同下终于在一家宾馆将丈夫小强抓奸在床,逮了个正着。



小蓉为了将来有份保障,自己亲自拟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当场让丈夫小强签字捺了手印。协议如下图:



小蓉手里攥着这样的一份财产协议,以为就可以安枕无忧了。


但万万没想到,签了协议不到一个月,丈夫继续出轨!



小蓉只好提出离婚,并让小强签了这样一份离婚协议:



签了离婚协议后,小强思来想去,觉得不对路,按这样离婚,就差不多净身出户了。


所以,小强就拖着不去民政局办离婚。



小容只好起诉到法院。大家都以为小蓉会稳操胜算!但,事情没那么简单!



小强上了法庭,就发挥出他耍赖的功夫,辩称:


第一份财产协议是在抓奸现场签的,女方的家里人把我们软禁在酒店里,当时双方吵着要离婚,女方拿出这份协议,我没怎么认真看就签了。签完回去,才发现不对路,不是离婚协议,所以后来又赶紧签了份离婚协议。所以,这两份协议都是以离婚为目的的,都是无效的。不然我怎么会那么傻,签了这种不平等条约。当时,就想着快点离婚嘛。



法官问,既然你说被软禁了,你有没有报警?


小蓉说是她报的警。小强说,手机都被他们扣住了,没办法报警。


此外,小强的律师还提出一个抗辩:


协议里的第一套房子,原来是小强的婚前房产,约定给女方就是赠与。现在小强反悔了,协议当然无效。



这个时候,很多问题就来了!


问题一、为什么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是无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准确来讲,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协议离婚不成,都可以反悔!


更通俗地说,若夫妻双方打算和平分手,约定协议离婚(去民政局或者法院协议离婚),并签了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以后有一方不同意了,起诉到法院去了,变成了诉讼离婚。那么这种情况下,之前签的这份“财产分割协议”就不作数了,无效!


这就是为什么小强一再强调两份协议都是以离婚为目的。



问题二、这两种协议该怎么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比如全部财产AA制(你是你的,我是我的,各部相干)、部分财产AA制(一部分财产分明,别的属于共同财产)、全部财产共同所有。


其实就是夫妻间“分财产但不分家”的情形而已!一般而言,这三种情形下,这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出现的概率很大:


1.在男方被抓奸时;


2.女方感觉婚姻在破裂的边缘时;


3.夫妻双方有意识的要区分开夫妻财产,即“分财产但不分家”


这两种协议的本质区别在于:


1、“离婚协议”在内容上能体现双方有离婚的意思


“离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为了离婚的协议,能体现双方有离婚的意思,一般会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


2、两者关于生效条件的约定不同


如果是“离婚协议”,一般都有类似于“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的条款。而如果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就不会这么约定了,最常见的就是“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这种形式了。


3、不要被协议的名称迷惑,核心还在内容


记住一点,无论将协议的名字叫做什么,这都不是事,关键还得看你们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内容决定本质。


问题三、为何小强的律师说,房屋没过户,财产协议就无效? 


这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惹的祸!


以前签了财产协议也好,签了离婚协议也好,都是不能反悔的。


这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来,什么都乱套了,什么都不作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可以任意反悔!


那么,男方把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算不算赠与?


男方把婚内共同房产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算不算把自己的份额赠与女方了?



最高法倾向性意见认为这也算赠与!在未过户前,可以任意反悔!


总而言之,一方占另一方财产的便宜,似乎都可以往这条里装!



问题四、婚姻法这乱,签这类协议该注意些什么? 


在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得注意(对于有需要签订这种协议的同胞们,你们可要好好学哦):


1、协议的名字,尽量能凸显出协议的本质,带“婚内”两字就更完美


类似“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名称是最好的,避免歧义,让人混淆。



2、协议最开头部分,清楚表明其“婚内财产分割”的性质


如果协议的起草者懂点婚姻法知识的话,不妨直接将《婚姻法》第19条摆上去,然后写明“本协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约定如下……”之类的话。



3、协议中不宜有“如果离婚”之类的字眼或条款


当然了,如果必须得有“如果离婚……”这种条款(比如女方要求的如果离婚就得补偿的条款),那也最好写清楚,这一条的生效条件与协议中别的条款不相干。如果你写成了“如果离婚,就按此协议的规定来分配财产”之类的话,那可能就危险了哦。



4、在协议中将你们想约定归属的财产明列清楚(如按房产、小车、车位、银行存款等分门别类列清楚),不要简单一句男方房产归男方,女方名下房产归女方,到最后还要证明究竟存在哪些财产!



5、签协议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公证


要避开婚姻法这种无节操的反悔,在签订协议后尽快过户,或到公证处做财产协议公证。


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因此一定要有这种风险意识,如果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最保险的了。不能办理过户,那么就去公证处公证下(无论过户与否,也都可以去公证的),这样你才算把协议中约定归你的那些财产稳稳的攥在手里了。


当然,如果想协议做的天衣无缝,就不要为了省那几千块律师费,冒着损失1-2套房子的风险,随便在网上下载个协议套用。


注:本文首发于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一个说人话、有深度的原创婚姻法律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作者简介:熊承星,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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