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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是旅游纠纷易发期,法官提示:签订合同,这些内容一定要作出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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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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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往往是旅游服务类纠纷案件的易发期。春节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几年审理的相关案情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开展有益的提示,以期对市民愉快出游、避免纠纷,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有所帮助。


组“低价团”为安排购物


据介绍,近几年,市二中院审理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发生纠纷的原因有的来自旅行社,也有的是旅游者自身。


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旅行总社对下属门市分部管理控制不够,有些导游因利益驱动进行违规操作。比如,有的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团,但却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陈某夫妇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7日游,300元包括往返路费、吃住及景点门票。旅游中,基本上都是购物环节。二人无奈购买了一件价值3800元的蚕丝被及两块共计67999元的玉石。后夫妇俩状告旅行社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收取每人300元旅游费明显过低,在旅游途中安排游客大量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旅行社愿意赔偿原告支付旅游费的三倍1800元,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法官表示,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酒店标准理解有歧义引发纠纷

在签订旅游合同过程中,有的旅行社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签订霸王条款或者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对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没有给予充分释明,为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市二中院曾审理一起赴泰国普吉旅游引发的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住宿酒店为四星级酒店标准。到达目的地后,旅游者因普吉当地的酒店都不标星级而拒绝入住,当时正值旅游旺季,旅行社临时更换酒店有困难。旅游者未能冷静处理随即集体脱团。


法官表示,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对服务标准约定不清,对“四星级酒店”标准的含义理解不一致。一方面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酒店设施、等级情况缺乏了解,不知道普吉酒店执行的不是国际标准,而是当地的标准,而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对此给予明确解释,造成了旅游者的误解。


老年游客下车  拍照摔倒致死


杨某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赴内蒙古旅游活动,该旅游团主要成员为老年人。旅游途中,旅游车在某国道行驶,部分游客要求停车摄影,司机在过道上靠边停车,杨某下车后自行登坡摄影拍照过程中不慎摔倒,在被送往医院时死亡。


法官说,杨某参加的是中老年旅游团,旅行社应更加注意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某爬坡拍照时,在场导游没有给予充分注意,没有及时加以阻止,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


而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充分考虑自身年龄及身体状况即自行爬坡拍照,不慎摔倒导致死亡,自身对损害后果也有很大责任。


法官出行提示


市二中院提示,旅游者应尽量选择有品牌、有知名度、口碑好的旅行社,不要只关注价格,更要重视服务质量,尽量选择性价比高的旅行社。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一下旅游目的地的政治环境、法律规定、宗教、文化、风俗,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签订合同时对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要作出具体、详细的约定,如旅游费用包含的具体项目、发生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尤其是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行程安排、对导游的要求等都要尽量具体细化。旅游者应注意保存旅游合同及其他证据、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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