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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该局局长吴某某罚款6万元,并于当天下午送达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在执行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毕节市岔河镇白岩脚煤矿、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毕节中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对贵州毕节市岔河镇白岩脚煤矿补偿款在13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但协助执行单位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以各种理由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2017年7月14日
毕节中院再次向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反复协调沟通,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才勉强签收了相关法律文书。
2018年4月26日
毕节中院依法向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单位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协助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市岔河镇白岩脚煤矿补偿款人民币270万元到毕节中院执行款专户。
2018年5月17日
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致函毕节金海湖新区财政局,协调划拨贵州毕节市岔河镇白岩脚煤矿补偿款720万元(函件中注明款项用途为“将270万元划拨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450万元用于涉及职工的工资、工伤赔款按认定如实发放”)。
2018年5月23日
毕节金海湖新区财政局向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划转该720万元款项。5月31日,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致函毕节中院,明确表示拒不履行提取270万元的协助义务。
2018年6月6日
毕节中院向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送达通知书,再次要求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协助执行完毕,并释明若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将采取处罚措施。
截至6月11日,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仍拒不协助执行。
毕节中院认为,协助执行单位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在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协助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毕节市岔河镇白岩脚煤矿补偿款到法院执行款专户,经法院再次书面通知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仍然拒不协助执行。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据此,毕节中院决定对毕节金海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吴某某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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