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律与生活杂志
作者 | 白小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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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啦~
立案登记=随便立案 ? No
立错案=走弯路+费时间
案由错误=败诉or裁定驳回or负面评价
证人证言是一把双刃剑
逾期举证不利后果=过期不予采纳
证据不足不利后果=败诉
律师的表现会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今天,教大家轻松识别民事诉讼中的那些“坑”,以供粉丝们研究和学习。
本讲目录
第一步:立案
坑:管辖、被告、案由、诉讼费
第二步:事实审
坑: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举证时限、举证责任
第三步:开庭
坑:法官释明
壹、立案
01、“坑”1:管辖
“坑”2:明确的被告
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出现以下情况怎么办?
1.不知道身份证号怎么办?
只有姓名因为重名等原因,故无法锁定具体的被告,所有可能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可能不影响立案,但是立案之后被告不应诉,无法锁定具体的对象的,可能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现在一般签合同、打借条都会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要有身份证号码。
2.被告名字/名称写错怎么办?
如果对方认可可以直接修正,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如果对方不认可,可能面临被裁定驳回的风险。
理由:原告与错误的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法律关系。
3、没有被告地址怎么办?
有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03、“坑”3: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金额决定审级
民事案件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有别。
知识产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普通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也就是说,基层法院的标的额是5000万元以下。
2.解除合同按合同标的收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2014-11-15 )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3.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标的收费
该《意见》还规定,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4.简易程序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调解或撤诉的不再减半基础上再减半。
裁定驳回起诉:全额退费。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04“坑”4:案由
贰、事实审
事实审的重要性
1.事实是最基础的基础
2.证据的构建体现一个律师的功底
3.事实和证据是选择法律适用的前提
4.与法官的第一次接触非常关键,有可能是决定性的
事实审的意义
固定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的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官应根据诉辩主张及其权利基础规范,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要以要件事实为核心,将争议焦点归入到要件事实层面并对应到每一个起诉要点和答辩要点。法官整理争议焦点,有助于充分查明争议事实,防止遗漏重要事实。
事实审的核心是证据!
律师的应对——准备证据
组织证据材料并起草“证据清单”
A.制作要求:写明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简要内容。
B.起草证明对象的要点:语言要简洁明了;突出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联性”;注意“逻辑性”及证据链。
《证据规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律师的应对—质证意见
研究对方当事人证据材料并起草“质证意见”。
针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或意见,语言亦简洁明了,仅对实质或关键问题进行说明。
针对双方证据梳理案件事实,拟定下一步工作重点:补充证据、申请鉴定、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
事实的构建(可信度)
事实链接法律与案件结果,是一起诉讼案件的核心和基础。
律师的工作
对己方事实的逻辑建立,并辅以相关的证据,建立有说服力的事实体系;对对方事实的反驳,攻击对方事实部分的漏洞,发现对方事实的不合逻辑之处、找到事实链条的薄弱点和瑕疵。
05、“坑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重要性:当事人陈述常常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
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当事人虚假陈述即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06、“坑6”: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
证人必须到庭,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证人证言的主观性太强,证明力很弱。
证人证言是一把双刃剑!
07、“坑7”: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提供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证据规则》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逾期举证的不利后果=过期不予采纳
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08、“坑8”:举证责任
《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不足的不利后果=败诉
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非举证责任人只需要动摇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让法官对真实性产生怀疑即可)
关于举证责任的一些具体规定
《证据规则》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叁、开庭
法官的审判步骤(实体审)
1.固定权利请求
2.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3.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
4.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
5.诉讼主张的检索
6.要件事实证明
7.争点整理
8.要件归入 做出裁判
律师专业度的作用空间
一 案件事实部分
1.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和筛选展示。
2.证据的全面收集和系统整理。
3.有条不紊的举证和有理有据的质证。
4.听懂法官针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的意图。
5.适时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全面的线索和确定的信息)。
二 法律规范的部分
1.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案由和法律关系)。
2.帮助法官完成找法的过程。
法律、行政规范、部门规章、解释、解答、会议纪要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要全面掌握。
3.引导法官按照你的逻辑进行归纳推理
将个案事实归入具体法律规范的思维过程。
4.相关裁判结果提示法官作为参考。
三 如何与法官沟通
1.要学会换位思考,具备同理心, 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2.读懂法官的语言、接受法官的合理化建议。
3.了解法官的需求和困惑,针对性给出解决方案。
司法是平衡的艺术
律师工作的亮点
可信的基础(法、理、情)
法: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的。全部按照法律行事,没有不支持的道理。
理:当事人的所作所为符合常理和事物发展的规律。针对一些细节的问题,纵使没有法律的依据但按照一般普通人的正常理性,都会这样去做。
情: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可以遵循的常识,但其做法是有情可原的,争取裁判者的同情和理解。
三种层次和方法要同时应用,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没有完全绝对的正确,只能力求全面。
09、“坑9”:法官释明及应对
一 对诉讼主体的释明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有确定的被告,诉讼主体选择错误,法官一般会进行释明,如果释明后仍坚持错误的被告,将裁定驳回起诉。
二 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当事人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当释明申请追加,不予追加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遗漏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当事人未起诉共同诉讼其他当事人,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是否追加,可以追加,也可以不追加。
三 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的释明
如当事人诉讼请求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无具体履行内容的,应释明当事人将具体的履行内容作为诉讼请求提出;如艺人单方解约,公司一方起诉要继续合同,法院认为应该变更为确认艺人单方解约行为无效,因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太过笼统,不便于法院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63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错误示范
诉讼请求:一方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又表示如果法院认为合同不能继续的,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等。
实践中有争议
有人认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全案驳回。
有人认为,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进行选择,不选择的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决。
四 诉讼请求明显不当的释明
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理解不准确导致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法官可能会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驳回。
如合同符合解除要件,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
举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有对于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理解有混淆的现象。如有人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4条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五 请求权基础的释明
权利请求基础是指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依据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时,法官应释明当事人予以明确。
举例1: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官应释明当事人进行选择。
举例2: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要明确侵犯的著作权的哪些权项,不能明确或指向错误,经释明后没有改正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六 对抗辩、反驳及反诉的释明
1.当事人答辩意见不能涵盖原告主张的,法官应提示当事人对对方的诉讼主张的要点是否认同。
2.法官对答辩意见中有可能构成自认和反诉的进行释明。
七 对法律关系和行为效力的释明
《证据规则》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
八 对争议焦点的释明
法官会在原告、被告陈述之后,整理双方诉辩主张,确认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根据请求权基础及抗辩情况,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辩论。
《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应对
1.尽量不要做到需要法官释明的程度,主体选择、法律适用、事实和证据的组织都尽可能的专业没有疏漏。
2.针对法官的释明,要能听懂并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要明白法官说的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说,有问题的及时纠正,没有说清楚的向法官陈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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