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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约女子吃饭下药欲轮奸,未遂被判7年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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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沈晚报近日报道了一则强奸案件,受害女子李某和男子王某在微信摇一摇上认识,王某谎称自己是某航空公司的机长,做团体体检工作的李某信以为真……


一天,王某以帮李某介绍体检业务为由,约上朋友赵某一起喝酒。其间,王某和赵某将安眠药趁机下到李灿酒杯里,之后两人将李某带到王某家中,趁其失去意识昏睡的时候,两人欲轮流实施侵犯,但因自身原因而未得逞。之后李某报警,两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后进入司法程序。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赵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二人轮奸,依法应予惩处。王某、赵某是共同犯罪。两人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诱骗李灿饮入掺药的米酒致使李某昏睡,之后又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是强奸未遂。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赵某均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对于这起案件,有人问,为什么强奸未遂还要判7年多?这就涉及到刑法对于强奸罪等的规定,下面给大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强奸罪及相关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及及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本案来说,两名男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的“轮奸”这一加重情节,按理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两人被法官认定为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而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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