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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一则颇具搞笑意味的约架书
在网络上疯传
↓↓↓
“今有学苑名府小区1号楼**业主和7号楼**业主之间产生私人恩怨,现双方自愿约定于7月18日晚上六点半于学苑小区西大门徒手对决……”
这则约架书上除了具体时间、地点、人物外,还做了如下约定:
一:徒手格斗,不得持械,一对一对决,单挑。
二:不得故意攻击要害部位,如裆部、太阳穴等。
三:过程中,若一方倒地,另一方不得连续攻击,待对方起身后继续,直至一方放弃。
若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一方可无限制级攻击……
此外,还进行了“免责声明”——“我郑重承诺,在本次对决过程中,无论受伤或财产损失,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以及一切法律责任!”
在约架书的末尾,还写道:“有鉴于本人的行为不符合普世价值观,本人声明退出学苑(名府)临时业委会,辞去业委会主席一职……”
结尾处还附上了亲笔签名及日期。
据悉,约架方是,浙江宁波海曙区高桥镇学苑名府小区的1号楼业主毛师傅
据了解,
网上传播的这则约架书上的
另一个签名,
并非毛师傅的约架对象,
而是一些看热闹的网友
随意编了个名字P图上去的。
那么,
毛师傅为何突然对外
发布这样一则约架书呢?
背后是否有隐情?
他向记者还原了事情经过:
7月17日,浙江宁波苑名府7号楼业主老张的儿子,回家发现没带门卡后,用脚踢坏了新装不久的小区大门,踢门的视频被物业的监控拍了下来。
物业经理将老张儿子踢门的视频传到了小区业主群里,毛师傅看后非常生气,在业主群里说道,“拿门撒什么气?脚怎么那么厉害?有种冲我来。”
后来,老张的儿子便在群里说,要让毛师傅出来跟他单挑。
于是,毛师傅便写下了那封约架书,发到了群里,没想到一下子就传开了。毛师傅万万没有料到,这么多人都知道了,甚至还有人要买他们“约架”的胜负。
由于“约架书”有不少细节,表述又很诙谐,一时令众多网友转发。
很快,这也引起了宁波海曙高桥派出所的重视。
当日下午,海曙高桥派出所的民警便找到了双方,对双方进行调解。
随后,派出所的调解员、高桥镇的网络员,以及小区业主群里叫嚷过要约架的人,都被叫了过来,为了缓和情绪,还为大家准备了西瓜。
派出所民警
“你们是成年人了,应该有判断,约架是违法的,平白无故去打一顿,有意义吗?如果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谁负责?”
“而且,这事现在传播得这么广,年轻人们要是照着学了,怎么办?”
经过对双方进行调解,老张愿意赔偿儿子踢门造成的损失,而维修公司也在民警等人的调解下,将赔偿费用尽量压低;而另一方毛师傅,听过民警和调解员们苦口婆心地劝导后,心里的气也放下了不少。
最后,毛师傅和老张当着众人的面,一人一边,分站在桌子两侧,握手言和。
事后,派出所要求毛师傅写一封针对“约架事件”的道歉信,发布至网络上,致歉信内容如下:
“由于本人鲁莽,于今天在本小区业主群发了一份莫名其妙的东西,经过网络快速传播,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经过警方教育和批评,现我深刻认识错误,并在警方调解下,与对方达成和解,对此事件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本人深表歉意,和谐社会,拒绝暴力!”
此外,另一方当事人老张则在小区业主群发了道歉信,就儿子踢门事件向全体业主道歉,并承诺愿意赔偿,此事就此告一段落。
那么,问题来了?
“约架书”中的内容具有法律效率吗?如果在冲突过程中发生伤亡情况,不用负法律责任吗?
01、私自“约架”出现伤亡需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律师李继东介绍,如果进行私自“约架”,是其个人行为,一旦出现伤亡,可以认定为一种斗殴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02、“约架”如何认定责任
构成聚众斗殴罪。惩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即均承担赔偿责任。
1、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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