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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问大家一个问题,你还能不能记得,这是第几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解释或规定?
老枉能想的到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再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解释、民间借贷涉嫌犯罪的解释、民间借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然后才能轮到这个通知,都有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想起了把崔永元折磨成抑郁症的电影《手机》里,费老的一句话:有些问题很简单,我们把它搞复杂了。古代“欠债还钱”四个字能解决的,咱们搞出这么多法律、法规、解释、适用、规定、通知。
应该说,法律越完善,审案越容易,因为规则更明确了。但作为一个老判官,我怎么觉得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现在怎么越来越难审了呢!
比如通知里,民间借贷举证借条还不行,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发生的事实。
这个审查,有点难!当事人,当事人,当时你才认识这个人,你怎么知道他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经济能力呢?他开了一个小厂子,你怎么知道它是赚是赔?
比如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借条10万,银行转账凭证8万,问为什么,原告说那2万是现金交付,被告说是把2万利息直接写入本金,不应支持。你说,这样的支持还是不支持?
至于财产变化,更是难查,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了,今天早上已经跑路的老板,昨天还在装一掷万金的大哥大。我们能看到的永远是表象,因为咱又不是他的管家。
当判官,最害怕的就是听到“妥善”,如果一个文件中出现妥善,必然有模棱两可的规定;如果一个领导说让你妥善,一定是不想给你担责任;裁判没啥问题被追究责任,一定是说你没妥善导致信访了。
其实这一通知就是针对高利贷、套路贷问题的,高利贷的方式确实不少,比如直接抽头、利息直接计入本金等,套路贷套路更多,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但,借款人真不知道那是高利?那是套路?除非他是个傻子,不会数学,分不清数字哪个大,借款8万,向人家出具10万的借条,还以为自己占了便宜。
明知道是坑,为什么往里跳?其实大家都知道,这些人要么信誉不好,要么没有经济实力担保,要么就是在拆东墙补西墙,向银行借不来钱,亲朋好友不愿意借,只能向这些人借。
我恨那些放高利贷的人,他们搞乱了这个社会,但我对这些自愿跳坑的借款人也同情不起来,他们在借款时什么条件都敢答应,在法庭上又哭丧个脸:我是弱者,要保护我,
如果打了借条也不算数,那么民事行为能力从何说起?保护来保护去,反而纵容了这种现象,养出了一大批巨婴,自己往火坑里跳,又不想死,拼命挣扎。
这几年隔壁爱搞“一律”,比如酒驾一律拘留、工商税务电话一律挂断等。不就是打击高利贷吗,也搞几个“一律”,比如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律不保护、出具借条的一律按借条金额支持、借款人为一人的一律不支持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我们用“妥善”把有些问题搞得模棱两可,就更没办法引导社会遵守相应的规则,一个简单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复杂,本来明晰的证据就会变得越来越模糊,案件也会越来越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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