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肖文彬 金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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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一边是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与尊严,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会“不惜一切代价”花重金去争取好的结果。与此对应的另一边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人情、关系社会”,人们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且“关系”运作一方承诺案件结果,更使得当事人认为“关系”比“法律”管用。
两者一结合,产生了一种“理所当然”的结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没什么大用,打点好关系才是王道!”
而当家属向律师咨询时,律师依法依规,不能作出保证案件结果的承诺,这就使得律师的专业辩护在表面上与“关系运作”的对比中完败,更坚定了当事人“找关系”的决心。
但无数的实务经验及刑事司法规律告诉我们,“关系运作”能够“搞定”刑事案件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在现阶段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关系运作”或许能够提供一些小便利(打听案情等),但丝毫无法影响案件的实体结果,更多的时候是“赔了银子又折兵”,或“坐以待毙”,或错失良机,由于缺乏专业律师的介入,导致案件不断地“烂尾”。
一、绝大部分当事人是被“假关系”欺骗
“假关系”的几个特点:
(一)在接案时会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自己“有关系”;(二)“关系”律师或中间人通常会比较神秘,不会详细告知当事人是如何具体“沟通”的;(三)当事人催问结果时,会推说“关系运作”主要在下一个阶段,案件需要在下一阶段才能解决。
“假关系”就这样一步步“拖死”当事人!而“假关系”却占了“关系运作”中的百分之八九十以上!
二、刑事案件中,“真关系”又能如何?
很多当事人以为“真关系”应该能搞定了吧?其实刑事案件一立案就全上网了,谁敢在众目睽睽之下,冒着对抗公检法和领导干部、司法人员插手、干预、过问具体案件责任追究及刑事追究的多重风险,去为你违法办事?哪得拥有多大的权力?面对多大的利益诱惑?有些“真关系”确实在打听案情等方面提供一些小便利,但在关键问题、大是大非上,“真关系”也是靠不住的,唯一靠得住的就是律师的专业辩护意见;尤其是重大案件,如果案件在法律上不过关,找什么关系都没有用。像“e租宝”“云联惠”这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以及那些公安部、各地公安厅督办的重大案件,如果在法律上不过关,再硬的“关系”也是徒劳。
三、刑事案件中,“关系运作”为什么会失灵?
首先,刑事案件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生杀予夺,是侦控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对当事人涉嫌犯罪的追诉,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弱势的当事人与强势的公权力之间的对立。而这种对立显然是无法通过金钱运作、关系运作来摆平与消除的。
其次,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等权益的限制或剥夺,它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适用条件和严密的司法程序。在这些密不透风的适用条件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之下,金钱运作、关系运作是无从下手、难以渗透的。
再次,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检察院在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和公安机关共同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责任。若无充分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会“打自己的脸”,冒着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的责任,去为当事人争取“法外开恩”。
最后,我国建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责任追究制度,让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行为暴露在反腐的阳光之下,无处遁形。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发生后,那些迷信于“找关系”的人无疑是外行的人。
四、“关系”没用,找专业律师有用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专业律师虽然不是万能的,但一方面,刑事案件如同医生看病一样,宜早不宜迟,没有律师的提前指导和专业应对,“病情”只会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那些无罪案件,那些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所取得的理想结果,无一不是有专业水平的律师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而得到的,而不是通过疏通“关系”轻松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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