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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彻底讲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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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董晶看法  作者 | 董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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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单曾有“离婚不分”的“美誉”,随着家庭财富的增加,保险(大额保单)成为家庭资产的常见项目。既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根据法理离婚时是需要分割的,怎么分割?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都没有明确的条款。但是最高院有明确的指导思想:离婚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需要分割。  


   2016年11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保险是为数不多具有法律属性的金融工具,离婚时不仅涉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分割,还涉及保险金(生存、死亡、意外、疾病、医疗、财产等)、保单分红、保单生存金(年金)等的分割。


要弄懂这些先需要了解保险的险种以及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各方保险利益。



(一)  人身保险险种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人寿、健康、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又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的年金类保险是我们规划财富传承方案、婚姻财富策划方案、家业企业隔离用的最多的一类保险。


   1、死亡保险,又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


身故保险金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属于指定受益人的专属性财产,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继承,具有隔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债务的效果,同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身故保险金也属于受益人的免税资产。


   2、年金保险(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期满仍生存,保险人均须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无论生存还是死亡,都可以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两全保险具有非常好的储蓄功能同时又具有财富传承功能。

     

   3、健康险,通俗称为大病保险、重疾保险,通常具有现金价值,有储蓄功能。


从法律上来讲,由于重疾险是一笔因为被保险人身体患疾病而获得的保险金,因此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这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资产隔离功能。


   4、 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为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二)保险合同各主体所属的保险利益


   我们所说的保险就是俗称的“保单”,保单其实就是一份保险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一份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份保险合同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主体:


   1、保险人:就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那个主体,即保险公司。每个保险公司投保规则不同。


   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生存受益人不做特殊约定就指被保险人。


生存保险金一般包括:重疾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生存年金等。


   4、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通常合同约定身故受益人。



(三)   人身保险的分割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目前都没有明确的保单分割的条款,但是最高院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解读: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人身保险,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1、在离婚时如果没有发生理赔,就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2、如果发生理赔有三种人身属性较强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一方作为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人寿理赔金(定期寿、终身寿)、年金(生存金、分红金)的归属尚属法律空白。


   3、定期寿多为消费型,其理赔金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认定为个人财产基本已成共识。


   终身寿尤其是大额终身寿更凸现储蓄、理财功能,宜保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排除以后有“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4、年金(生存金、分红金)具有理财、储蓄价值,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保险金的归属及保险单的分割另有约定的,可以从约定,实现保险归属的确定性。在家庭财富(传承)规划中还可以配套使用夫妻财产协议、遗嘱等工具实现定向传承和明确归属。


   然而保险是否可以实现“离婚不分”,答案也是肯定的。怎么配置呢?需要综合考虑保险的险种、购买时间、保险合同的架构(保险合同的主体)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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