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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作出《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明确:
一、执行公务证发放人员范围是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目前,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执行公务证缺乏政策依据,且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鉴于当前执行工作需要,原则上同意“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即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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