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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送达难,又有新举措!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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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知产法院,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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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施行)共十四条,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周期长”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制定宗旨】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周期长”问题,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送达原则】法院开展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送达,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将送达事项转委托他人进行,不得恶意拖延送达、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送达信息。


第三条 【送达范围】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均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立案受理后的首次直接送达。


第四条 【送达方式】原告代理律师的送达行为代表本院,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诉讼材料,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不得适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五条 【授权委托】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案件,由本院向代理律师出具《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委托其向对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送达法院诉讼文书、诉讼材料。


第六条 【签收规范】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受送达人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签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拒收处理】受送达人当面拒收的,且经解释说明拒收的法律后果后仍拒不签收的,经录音录像、拍照证明送达现场情况后,结束送达。受托送达的律师应向本院如实报告送达情况。


第八条【送达期限】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广州市内送达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广东省内(不含广州市内)的送达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广东省外的送达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从其接受委托的次日起算。特殊情况经受委托人申请,可延长一次。期限届满授权自动失效。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送达的期间扣减审限。


第九条 【情况反馈】送达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师在送达过程中需保存相应送达凭证,并在送达期限内及时将《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以及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音录像、照片)交回本院。


送达不成功的,原告代理律师需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受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和诉讼材料以及其他送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录音录像、照片)交回本院。本院终止委托事项并依职权送达。


第十条 【送达监督】《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载明本院联系方式、案件查询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方便受送达人与本院联系,核实、确认案件情况。


第十一条 【拖延送达】原告代理律师在受托送达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不能送达或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本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追究相应责任,并向其所在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由该律师协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拒不配合的处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或虽经委托送达成功但有关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审判团队应审核相关送达情况,进行再次送达。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委托原告代理律师送达告知书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破解知识产权审判“周期长”难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经上级法院同意,制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在一审案件中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本院受理的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一审民事案件,由原告代理律师向对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诉讼材料。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立案受理后的首次直接送达。


二、送达期限


对于符合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的案件,由本院向代理律师出具《送达授权书》。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采“一事一委托”方式进行。原告代理律师应按期完成受委托送达事项,广州市内的送达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广东省内(不含广州市内)的送达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广东省外的送达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从接受委托的次日起算。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进行文书送达的期间扣减审限。


三、送达反馈


原告代理律师在送达过程中需保存相应送达凭证,并在送达期限内将《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反馈表》、送达凭证或其他证明送达情况的材料及时交回本院。


四、注意事项


原告代理律师应尽力完成委托送达工作,如确实无法完成送达的,需在期限内向本院说明情况。原告代理律师在受托送达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不能送达或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监督


受送达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与本院取得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1)关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后进入“司法公开”→“案件查询”,了解有关案件信息;


(2)拨打本院监督电话62932264、诉讼服务中心电话  62932300核实情况;


(3)直接拨打诉讼文书中载明的案件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电话核实情况。

特此告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9年2月13日


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授权书

 

(201 )粤73(知)民初字第  号


xxx律师(执业机构  、执业证号     ):


本院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xxx关于xxx纠纷案,为提高送达效率、缩短审理周期,特委托你(原告xxx的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代为送达。具体如下:


一、授权事项:


授权代为向被告/第三人xxx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诉讼材料,具体详见(201 )粤知民初字第  号-  送达回证载明的内容。


二、有效期限:


五个工作日/十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自本授权书签发日的次日起计算。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  年  月  日

 

附:

本案跟案法官助理    、电话   ,跟案书记员   、电话    ;

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    。

本院监督电话:    。

 

注:本授权书一式三联,一联由本院存底,一联交受托人收执并在送达时向受送达人出示,一联作为送达材料一并向受送达人送达。


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情况反馈表

 

(201 )粤73(知)民初     号-(本表与送达回证序号对应) 


案号

(2019)粤73民初   号

案由

纠纷

受托送达人


受托日期


反馈日期


受送达人

被告/第三人


电话


送达地址


送达内容

详见(2019)粤73民初      号—  送达回证所列内容。

送达情况

成功


不成功


送达不成功情况说明

(1)无电话或电话不通,经上门无法查找到相应地址。

(2)所提供地址不详细,经现场送达,无法查找到对应地址,已录像/拍照提交法院附卷。

(3)经上门,无法查找相应人员/公司,已录像/拍照提交法院附卷。

(4)经上门并查找到相应人员/公司,其明确表示拒绝签收,已录像/拍照提交法院附卷。

(5)其它:

 

 

备注

本表于委托送达时一并发送,一式两份。受托送达结束后,由受托律师填写并交回本院,一份交跟案书记员(收件人及电话详见委托送达函),一份交本院诉讼服务中心资料收转窗口(电话629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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