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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也该由败诉方承担,一直是法律实务界中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的规定似乎也并不明确。如最高院院长信箱对“关于国家考虑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问题”的答复:目前,规范律师费收取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共同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根据该办法,实践中主要采取“谁请律师谁花钱”的做法,即胜诉方承担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这对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建议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统一收费标准,明确承担范围,完善配套规范。该收费制度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起草制定,完善这项制度需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动相关制度改革。
但在较为分散的规定中,已经有了较多的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相关规定,从现有规定来看大致有12种情形,特此摘录如下,按照三类分别进行表述:
一、有关规定明确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1、劳动争议案中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著作权纠纷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侵权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可索赔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号)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二、有相关规定但并不明确的情形(裁判机关裁量)
6、专利侵权案中可要求赔偿调查、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7、担保权纠纷案可要求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不正当竞争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的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9.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地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遇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10、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赔偿办案必要开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办案必要开支”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11.仲裁案中可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2.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应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最好不要写成“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不明确词语。人民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法院的典型案例:
①、200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已经生效,被告美联航赔偿原告陆红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杨文伟诉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30日终审判决上海宝钢二十冶公司赔偿原告杨文伟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