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在变更登记前是否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法律一讲堂关注

来源 | 法门囚徒 裁判文书网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给子女,但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案涉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29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梅,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华(系杨梅丈夫),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朝全,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刚琼,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昌国,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晓梅,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再审申请人杨梅因其与刘朝全、谢刚琼、杨昌国、陈晓梅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十一项规定,请求本院: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申请人原审全部诉求。事实与理由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认定陈晓梅、杨梅同意杨昌国2008年出卖案涉房屋,亦无证据证明杨昌国收到购房款21万元。2013年5月7日后,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杨梅,杨梅已取得产权登记,另案(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处分该房产,造成杨梅的重大损失,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主要内容为:1.请求调查2013年4月申请人与重庆市彭水县国土房管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案涉房产2013年的登记内容,以证明房产所有权当时已转移登记在杨梅名下,杨梅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2.请求查处伪证,以证明2008年4月18日刘朝全、谢刚琼向杨昌国支付现金9万元是伪证;2008年4月19日黄茂华账户收到转账汇款12万元、9万元的记录,无转账人姓名,与本案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和金额存在巧合;谢刚琼用于证明转账12万元的存款凭证为伪证,律师调查笔录可证明上述转账均为伪证,不能证明刘朝全、谢刚琼已支付购房款。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是(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是否损害杨梅的民事权益,是否应予撤销。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昌国与陈晓梅在《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给杨梅,但直至杨昌国、陈晓梅与刘朝全、谢刚琼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杨昌国名下,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案涉房产应视为杨昌国与陈晓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其次,杨梅诉杨昌国案涉房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法院虽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产归杨梅所有,但在杨梅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刘朝全、谢刚琼针对该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生效判决认定,该民事调解书损害刘朝全、谢刚琼的合法权益,据此撤销了该调解书,在该案审理期间,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未办理完毕,房管部门未向杨梅颁发房屋产权证,杨梅再审申请主张其已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与事实不符。之后,刘朝全、谢刚琼起诉杨昌国、陈晓梅请求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依据(2015)彭法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取得了案涉房屋产权证。根据上述事实经过,刘朝全、谢刚琼起诉杨昌国、陈晓梅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身的合同权益,在杨梅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损害杨梅对案涉房产的民事权益的问题。
第三,杨梅还主张刘朝全、谢刚琼与杨昌国的购房合同不成立,主要理由为陈晓梅、杨梅对于杨昌国卖房事宜不知情。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陈晓梅胞兄陈秀华见证并参与签订卖房合同的过程,杨梅丈夫黄茂华账户收到大部分购房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视为陈晓梅、杨梅对卖房事宜知情,具有事实依据。杨梅申请再审提出黄茂华账户收到汇款属于巧合,转款的相关证据系伪造,该主张缺乏理据,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延忱审判员  冯文生审判员  马 岚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钰婷




相关文章:(点击可阅读)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终于有权威答案了!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还能反悔吗?子女能否要求强行过户?

最高院:《离婚协议》有关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能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该房产的执行?

特定条件下,离婚协议可使夫妻一方规避债务(2019)

2019版:“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这样写才有效!

2019年3月最新版离婚协议(民政局范本修改完善版)

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
◆ 在线咨询律师: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同时,您还可以致电全国咨询热线010-56210066,我们会安排【法律一讲堂】特别顾问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张思星律师团队为您提供帮助和解答。另,因咨询人员较多,法律讲堂微官网已开通付费咨询功能,合作律师将优先回复付费咨询。付费咨询的好处:1.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律师,快速回复,无需排队等待。2.咨询费用第三方平台担保,先服务后收费,确保100%满意,才会付费给律师。3.足不出户,即可享受到超值的法律服务,比去律所咨询更省时、省力、省钱。 敬请理解。


◆ 关注【法律一讲堂】:

长期位居“中国法律微信影响力排行榜”法律服务机构榜首!40万订阅用户共同关注,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结合经典案例,聚焦法治热点,剖析法治难点,解答法治疑点,引导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一讲堂】(微信号:yunlvshi)

 ↓↓↓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页面跳转可在线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