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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强行带被隔离家属外出,拘留!
1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哈某在八一路街道办事处执意要将其隔离观察的父亲从家中带出,值班值守人员现场及时劝阻,但其本人情绪激动,动手推搡值班人员,恶意阻挠正常疫情防控工作,街道工作人员立即报警。
据查,哈某父亲是八一路街道办事处一小区的住户,哈某姐姐于1月8号乘坐飞机从武汉飞往上海,后又到西宁探亲。哈某姐姐到所在社区进行了登记,并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在无明显异常情况下,按要求,哈某姐姐与其父亲要隔离观察14天。
1月29日,哈某父亲想要外出,被工作人员耐心劝回。1月30日中午,哈某来到父亲所在小区,称要接其父亲到自己家中。值班值守人员现场及时劝阻,但其本人情绪激动,并动手推搡值班人员,哈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东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哈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等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2:疫情期间朝路人吐口水,法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受理!
2月4日,被告人郭某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某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疫情严峻且其主要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的情况下,仍先后尾随多名过路行人,采取吐口水、泼洒色拉油的方式发泄情绪,同时达到恐吓的目的。
渝北区公安分局于2月5日对郭某龙实施刑事拘留。据郭某龙供述,当日,其因琐事与女友在微信上发生争吵,郁闷和压抑之下,便产生吐口水“恶作剧”的想法,以引发路人恐慌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寻求刺激。
经查,郭某龙近一个月内没有到过湖北省境内,也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2月11日,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龙作出批捕决定,次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法院依法受理了郭某龙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3:疫情期间聚众赌博,行政拘留!
2月13日,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双兴派出所在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巡逻检查时,查获双兴镇八家子村三组范某家商店内有4名村民聚集打麻将,存在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禁令的情况,随即派出所民警对商店老板范某及参与聚集人员传唤至所内,对违法行为人范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参与聚集的4人给予罚款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4: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浙江仙居检方依法批捕涉案人员
方某某系浙江仙居籍微商,自疫情开始后,通过电商平台从苏州市某口罩生产商处采购一次性白色耳戴式口罩。在明知口罩无防护病毒功能且自身无销售口罩资质的情况下,方某某仍下发给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经初步查明,3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将该批口罩销售给全国不特定人群。2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等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
2月10日,仙居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仙居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当日下午,仙居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现已查获口罩仓库2个,扣押查获、追回“三无”劣质口罩20000个。
相关法规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案例5:对疫情防控举报人进行报复,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1月31日,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等人罔顾禁令,在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塘洞村委会井洞山庄聚众打麻将。三八圩居委会治保主任朱某得知后报警。
犯罪嫌疑人余某、邝某、陈某对朱某的举报怀恨在心,当日去到白沙镇一养殖场内将被害人朱某强行带上车,带至台山市白沙镇塘洞村委会井洞山庄内,将其上衣脱光,再往其身上浇冷水、吹风扇,并对其进行殴打,致朱某受伤。持续一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朱某放回。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月14日,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带队前往派出所了解案件的性质、证据收集等情况。争取在未来两日内收集必要的证据,然后呈请批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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