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法律一讲堂】:
40万订阅用户共同关注,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结合经典案例,聚焦法治热点,剖析法治难点,解答法治疑点,引导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一讲堂】(微信号:yunlvshi)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yunlvshi@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权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出版
实务观点(作者:熊承星律师)
其实如果按原第35条的规定,表面看起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实际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原规定中的法官释明义务,真正有效的必须是在判决出来之前履行,但由于生活中实际情形复杂多变,遇到复杂的情形时法官并不能轻易分辨出正确的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效力,此时如果硬要法官在判决之前明确告知其内心的认定情况,是不太切合实际的,这既会拖延诉讼,也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之嫌。要知道,法官释明的内容只能限于诉讼程序上,如果过于涉及实体内容了,那其实本身就有违司法公正了。
作者:杨婷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47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4号
三、关于一审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青羊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向青羊公司进行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未予释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妨碍了青羊公司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平,应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应当告知青羊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未进行释明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发回重审。首先,《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而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亦有严格的界定,其中并不包括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不能任意扩大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其次,本案青羊公司系自行垫资施工,不存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欠付进度款而导致的停工、窝工损失,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其实际损失均为施工完毕后被欠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未释明实际上并未影响其主张利息损失。最后,案涉施工合同系因违法被认定无效,青羊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公司,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前所述,其实际损失应系利息损失,在本院已改判支持其关于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下,青羊公司的权益已得到了充分保障,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青羊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81号
(三)关于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首先,谢卿宝一方于本案诉请确认案涉《债权转让及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并要求陈艳一方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赔偿损失;陈艳一方在一审答辩及质证中对协议的背景及性质均作出介绍,并认为谢卿宝一方”曲解合同内容为‘债权转让’”。一审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围绕该争议所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对案涉合同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据此,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主张不当,法官应当就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事项予以告知。然本案谢卿宝一方的基础诉讼请求是确认案涉协议无效,在协议有效且陈艳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案涉协议的性质如何并不会对其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变更带来影响,更不会妨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种情形显属适用上述规定的例外。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但并不因此导致其诉讼请求存在不当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赋予了当事人就相关事实及法律适用表明意见的机会,即为依法妥当履行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职责。谢卿宝一方在一审中始终坚持案涉协议无效的主张,且在一审法院对案涉协议性质作出认定后仍然坚持既有的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起上诉,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均围绕其诉讼请求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相关诉讼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保障,其关于一审法院未依法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案涉协议是否因违反税收规定而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5月1日施行!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十大变化(附:最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本)
突发: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
法官解读: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6大亮点(2020.5.1实施)
最高院最新司法观点:鉴定机构以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等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意见不应采纳
最高院司法观点:在什么情况下复印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 关注【法律一讲堂】:
40万订阅用户共同关注,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知识,结合经典案例,聚焦法治热点,剖析法治难点,解答法治疑点,引导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一讲堂】(微信号:yunlv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