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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立法专家权威解读)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内容丰富,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编。


其中很多内容尤其是担保物权、合同法、保证合同等部分的内容有很大的影响,相关内业务人员应当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积极学习和掌握。


为此,智元法律课堂特别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撰领导小组成员、物权编课题牵头人尹田教授结合《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的新规定,聊一聊《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居住权、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20点新变化。



举个例子,居住权是本次直播的内容之一。
住权是本次立法新增的权利,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居住权成为法定物权的一种,其具有物权的天然属性,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因此居住权对住宅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在内的除居住权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除有权向住宅所有权人主张交付占有外。
当第三人侵害房屋权利时,居住权人还可以物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性救济。首先,居住权的设立,仅针对住宅,且需要满足法定形式和程序——合同和登记;其次,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法律虽然没有直接禁止将居住权商业化,但居住权商业化目前来讲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其风险系数较大;第三,绝对禁止居住权的转让和继承,原则上禁止将设立有居住权的住房用于出租,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作为新设权利,其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在居住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非所有权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但是也正是因为其为新设权利,尚无司法实例,且对于居住权和买卖交易权的冲突解决、居住权与抵押权先后设立顺序、有偿居住权和租赁之间的区别、居住权受到侵害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问题,需要我们律师在实务过程中不断学习掌握!


为此,智元法律课堂特别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撰领导小组成员、物权编课题牵头人尹田教授开设《民法典物权编实务解读:真实案例拆解,洞悉重大变动》免费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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