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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公安部发布: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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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济源公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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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
(一)关于并案管辖。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其中,铁路公安局管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重大飞行事故案;海关总署缉私局增加管辖逃避商检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妨害动植物检疫案。此外,在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中规定,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关于专案和专项打击工作。各业务部门牵头办理专案或者开展专项打击工作,根据有关工作专门要求办理或者指导办理相关案件。
(四)关于与其他机关共同管辖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部分罪名存在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警机构、监狱等共同管辖的情况,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发生区域、危害后果等情形,区分、确定管辖权,必要时征求有关机关意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本地管辖分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责任务,抓紧确定刑事案件内部管辖分工,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办案协作配合。要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各业务部门要依法积极履职,对本业务部门管辖的案件加强政策、法律研究,强化犯罪预防与打击查处。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办案协助、配合请求,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要依照职权及时予以办理。
(三)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属公安机关确定管辖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5〕36号)同时废止。
公 安 部2020年9月1日
公安部最新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公安部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规定: 一、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0种) (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 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第107条)  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 9.叛逃案(第109条)  10.间谍案(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 12.资敌案(第112条) (二)《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3.宣扬极端主义案(第120条之三)    14.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案(第120条之四) 15.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 16.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案(第120条之六)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7.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18.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 19.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 21.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    22.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案(第283条) 2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4条) 24.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第1款) 25.侮辱国歌案(第299条第2款)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26.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五)《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2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  28.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 (六)《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下列案件: 2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30.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第2款) 二、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7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帮助恐怖活动案(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1款)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61条) 7.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之一) 9.虚假破产案(第162条之二)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第163条)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64条第1款)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第164条第2款) 1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4.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1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1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17.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8.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 21.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2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第175条之一) 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25.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177条之一第1款) 2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177条之一第2款) 2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第179条) 3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第1款) 3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第180条第4款) 3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 3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 3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第182条) 35.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第185条之一第1款) 36.违法运用资金案(第185条之一第2款)    37.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 3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第187条) 3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 4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4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42.逃汇案(第190条) 43.洗钱案(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  44.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45.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46.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47.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48.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49.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50.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51.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2.逃税案(第201条) 53.抗税案(第202条) 54.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55.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 5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57.虚开发票案(第205条之一) 5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59.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6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6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6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64.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65.持有伪造的发票案(第210条之一)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66.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 67.虚假广告案(第222条) 68.串通投标案(第223条) 69.合同诈骗案(第224条) 7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第224条之一) 71.非法经营案(第225条) 7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 7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 7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75.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   76.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7.虚假诉讼案(第307条之一) 三、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6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 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5条之一) 11.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 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第139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节 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5.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6.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1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18.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9.强迫劳动案(第244条)    20.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一)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21.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22.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2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第276条之一)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25.代替考试案(第284条之一第4款) 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2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28.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第290条第3款) 29.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第290条第4款) 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31.聚众斗殴案(第292条)    32.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3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3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 35.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36.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37.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38.赌博案(第303条第1款) 39.开设赌场案(第303条第2款)   4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41.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4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43.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44.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45.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 46.强迫卖血案(第333条)    47.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48.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49.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50.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5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 52.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53.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54.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4款) 5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56.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57.传播性病案(第360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59.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60.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6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62.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6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6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6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6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6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68.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    69.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7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第375条第2款) 71.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第375条第3款) 7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7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7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7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76.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第381条) 治安管理局指导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办理长江干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第300条第1款)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案(第300条第2款) 五、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9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6.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 7.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 8.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 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 1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 11.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12.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13.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 16.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 17.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8.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 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 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 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 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 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 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 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 27.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8.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29.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30.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31.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3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3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34.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35.故意杀人案(第232条) 36.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 37.故意伤害案(第234条) 38.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第234条之一第1款) 39.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 40.强奸案(第236条) 41.强制猥亵、侮辱案(第237条第1款、第2款) 42.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 43.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44.绑架案(第239条) 45.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 4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 47.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第242条第2款) 48.诬告陷害案(第243条) 49.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50.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51.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 52.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 54.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 56.重婚案(第258条) 57.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 58.虐待案(第260条) 59.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案(第260条之一) 60.遗弃案(第261条) 61.拐骗儿童案(第262条) 6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第262条之一) 6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第262条之二) (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 64.抢劫案(第263条) 65.盗窃案(第264条) 66.诈骗案(第266条) 67.抢夺案(第267条) 68.聚众哄抢案(第268条) 69.敲诈勒索案(第274条) (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0.妨害公务案(第277条) 71.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 72.招摇撞骗案(第279条) 7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 75.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 76.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第280条第3款) 77.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案(第280条之一) 78.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第283条) 79.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 80.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之一第1款) 8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1款) 8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 83.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 8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3款) 85.传授犯罪方法案(第295条) 86.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案(第302条)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87.伪证案(第305条) 88.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 89.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 90.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 91.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 92.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1款) 93.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案(第308条之一第3款) 94.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 95.窝藏、包庇案(第310条) 9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第312条) 9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 98.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 99.破坏监管秩序案(第315条) 100.脱逃案(第316条第1款) 101.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 102.组织越狱案(第317条第1款) 103.暴动越狱案(第317条第2款) 104.聚众持械劫狱案(第317条第2款)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0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 107.倒卖文物案(第326条) 10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327条) 10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 11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 11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 11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2款) (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 113.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 114.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 115.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1款) 116.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第2款) 117.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 11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11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 六、反恐怖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种)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第120条) 2.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第120条之一第2款) 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第120条之二) 4.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第120条之三) 5.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第120条之五) 6.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第120条之六)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 7.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第311条) 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 (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 10.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 1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 1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 13.假冒专利案(第216条) 14.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 15.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 16.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 18.妨害动植物防疫案(第337条)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 19.污染环境案(第338条) 2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 2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 22.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 2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 2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 25.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 26.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 27.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 28.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 29.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第344条) 3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第344条) 31.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 32.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 3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 八、铁路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 (一)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 (四)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 (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第132条) 九、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 (一)《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第253条之一) (二)《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组织考试作弊案(第284条之一第1款)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第284条之一第3款)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1款) 5.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第2款) 6.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第285条第3款) 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8.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第286条之一) 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第287条之一) 10.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第287条之二) 1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第291条之一第2款) 十、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5种) (一)海关关境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二)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和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3.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 4.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5.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6.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 7.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 8.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第151条第3款) 9.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10.走私废物案(第152条第2款) 11.走私毒品案(第347条) 12.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三)《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3.逃避商检案(第230条) (四)《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 1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         15.妨害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案件范围 (一)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二)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三)《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重大飞行事故案(第131条) 十二、交通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2种)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条) 2.危险驾驶案(第133条之一) 十三、禁毒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 9.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 10.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 十四、国家移民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共7种)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 2.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 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4.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 6.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 7.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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