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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对如何认定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了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下面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规定,笔者结合《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谈点个人的理解,大家参考。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及司法认定问题
(一)被扶养人的范围
1.《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由此可见,被扶养人是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是指广义的扶养,包括包括赡养、抚养和平辈之间的扶助、供养。当然,并非所有与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该被扶养人只包括上述关系中的两类人,即:(一)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1)未成年子女;(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3)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二)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谓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1)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4)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5)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除此以外,其他亲属或者关系人不是被扶养人,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扶养关系(被扶养人)的确定时间节点。根据有关法律和损害赔偿法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列入被扶养人范围。因此,被扶养人的确定必须以受害人遭受损害时作为时间节点,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由受害人实际扶养的近亲属才能列为被扶养人。对于被扶养人在损害发生时不需要受害人扶养,但未来可能面临扶养的问题,比如扶养人因伤致残,但父母尚有生活能力,父母能否以未来面临的扶养可能为由作为被扶养人?此涉及预期扶义务或扶养期待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此有专门论述,对《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做限缩解释,即被扶养人的认定以实际扶养需要为限,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列。
不过,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腹中时,其抚养义务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胎儿具有被扶养人的地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胎儿仅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即怀孕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或同时的胎儿。若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受孕形成的胎儿则不能作为被扶养人,否则存在道德风险,也会造成侵权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胎儿出生时若是活体,扶养费自然应该支付,但是死体或流产的情况下,就不存在需要抚养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胎儿生活费可一并审理判决,但由法院暂管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待胎儿出生后确认活体时,再由法院交付的做法比较稳妥。当然,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并未主张胎儿的扶养费,胎儿出生后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并未明确成年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对此,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可否作为相关判断依据呢?(该办法2016年10月10日印发,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新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的办法废止。)2021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与目前司法实践中推定或拟制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是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为标准有所区别,虽然二者都是以达到一定年龄拟制其无劳动能力。但是,该办法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以退休年龄拟制丧失劳动能力则是司法惯例。对此,最高法院似应该尽快明确统一一下。
对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60周岁的近亲属,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则需要证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一般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确定。同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当然,对于严重的帕金森综合征、植物人之类严重影响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也应当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举证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证明,亦可以通过《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残疾证来证明。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对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生活来源,顾名思义,就是个人维持自己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资金,亦即通常理解的收入。生活来源主要靠劳动获得,应当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可靠性和周期性等特征。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了扶养人的扶养之外的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投资理财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拆迁补偿金,各类保险金、补助金等。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尽管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其若有其他生活来源,则不是被扶养人,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比如,受害人父亲已经退休,但有退休工资,就不应再支持扶养费。当然,并不是说有收入就不列入被扶养人,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因此如果被扶养人虽有收入但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还是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扶养人的司法认定问题
扶养人事故发生时具备扶养能力的人,受害人事故发生时没有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则即使有被扶养人,也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可认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当受害人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其近亲属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16至18周岁的,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有需要扶养的被扶养人,则应承担扶养费;如果自己仍然需要他人扶养,生活来源主要来自父母或其他渠道,则不应支持扶养费。年满18周岁的,因其需要对父母承担法定扶养义务,若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即使其没有劳动收入,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对于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一般视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如果仍然有被扶养人的,比如父母或者配偶,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受害人实际仍然在劳动,凭劳动获得固定收入,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比如,受害人65周岁,其父亲85周岁,或者受害人70周岁,其配偶60周岁,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仍然有固定工作收入,并对被扶养人进行扶养,就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对这类特殊情况应当严格证据认定。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并未明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的关系如何。最高法院民一庭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谈到,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这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评判依据,可以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也可以是伤残等级评定,两种方法都不错。《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采用以伤残等级作为评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直接按照伤残等级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一)赔偿标准
《人损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陕西省在机动车事故纠纷案件中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试点,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居民,统一适用城镇标准,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赔偿标准。
(二)扶养年限和起算时间《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对于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有明确的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扶养年限计算5年。
但是,《人损解释》仅仅明确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并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予以明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主要理由是《人损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衡量受害人将来收入减少的两个赔偿项目,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司法解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时间应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中除涉及赔偿计算标准、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即伤残赔偿系数)、扶养年限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关的因素外,还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靠其扶养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有两个以上的扶养义务主体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因此,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例如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身故,有一个10岁的孩子,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00元×8÷2×100%=100000元。又例如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残疾,经鉴定为5级伤残,有一个10岁的孩子,被扶养人生活费:25000元×8÷2×60%=60000元。因此,一个被扶养人时,只需考虑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就可直接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操作简单,实践中也无分歧。
但是当被扶养人为数人时,《人损解释》第十七条仅确定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样的限制。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而不是受害人在伤残或者死亡前实际支出的用于扶养依法由其扶养的人的费用总额。虽然,对于年赔偿限额是清楚地,但是因为多个扶养人的扶养期限不同,实践中操作不一。
笔者认为,首先应确定各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年限,分别计算出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多个被扶养人共同的获赔年限里,如果可获年赔偿总额未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的限制,可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如果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的限制,赔偿义务人按照该上限数额支付该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各被扶养人在该年度中获得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应予调整,调整方法为: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除以该年度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用该比例数分别乘以第一步中计算出的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结果即为各位被扶养人该年度中实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最后将各被扶养人实得的生活费数额相加得出,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和。
举例说明:死者李某因 2020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
① 死者之父,1954年11月15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
② 死者之母,1956年3月23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
③ 死者之子,2020年4月21日出生,扶养年限18年;
④ 死者之女,2006年4月5日出生,扶养年限4年。
第一步假定 2019年度陕西省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000元,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30000元/年÷3=10000元;
母:30000元/年÷3=10000元;
子:30000元/年÷2=15000元;
女:30000元/年÷2=15000元。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50000 元/年> 30000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35000元/年> 30000元/年,需调整;
从第16年开始,有2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20000元/年< 30000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调整方式
① 第1-4年,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 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父:30000÷50000×10000元=6000元;
母:30000÷50000×10000元=6000元;
子:30000÷50000×15000元=9000元;
女:30000÷50000×15000元=90000元;
② 第5-15年这11年中,被扶养人有父、母、子 3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第5-15 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父:30000÷35000×10000元=8571.43元;
母:30000÷35000×10000元=8571.43元;
子:30000÷35000×15000元=12857.14元;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父:6000元/年×4年+8571.43元/年×11年=118285.73元;
母:6000元/年×4年+8571.43元/年×11年+10000元/年×1年=128285.73元;
子:9000元/年×4年+12857.14元/年×11年+15000元/年×3年=222428.54元;
女:9000元/年×4年=36000元。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118285.73+128285.73+222428.54+36000=505000元。
再以上述例子李某因 2020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三级残疾为例。第一步假定 2019年度陕西省城镇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000元,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30000元/年÷3×80%=8000元;
母:30000元/年÷3×80%=8000元;
子:30000元/年÷2×80%=12000元;
女:30000元/年÷2×80%=12000元。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40000 元/年> 30000元/年,需调整;
第5年开始,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28000元/年<30000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调整方式
① 第1-4年,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 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父:30000÷40000×8000元=6000元;
母:30000÷40000×8000元=6000元;
子:30000÷40000×12000元=9000元;
女:30000÷40000×12000元=90000元;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父:6000元/年×4年+8000元/年×11年=112000元;
母:6000元/年×4年+8000元/年×12年=120000元;
子:9000元/年×4年+12000元/年×14年=204000元;
女:9000元/年×4年=36000元。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112000+120000+204000+36000=4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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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21年28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侵权类案件)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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