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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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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鲁法案例【2023】152
案情回顾
王某系槐荫区某小区业主,2022年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王某因物业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补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胜诉。随后,该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王某败诉的群公告,并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拍成图片,发在该微信群里,对于文书首页的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作遮挡。王某认为物业公司随意传播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辩称,其发布判决文书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是为督促王某及其他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没有泄露王某隐私的目的,故其不存在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加以定义,其中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均属于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判决结果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在某业主交流群发布、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对王某的道歉信。如物业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法院择一市级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那么生活中,究竟该如何合法合理有效的处理物业纠纷?物业纠纷中,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判决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缴纳费用,业主仍然不缴费,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公开、在公告栏张贴判决文书的做法,即使不构成侵权,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面对此情况,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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